人事保證人可以先要求雇主先向勞工求償?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除非人事保證契約明確排除民法第745條的適用,且符合第746條所規定的情形,否則保證人仍享有先訴抗辯權,得要求雇主先向勞工求償,而非直接向保證人追討。這項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避免保證人過早承擔債務,確保雇主應先針對真正的義務人(即勞工)進行求償,以維持法律上的公平性。因此,保證人在簽署人事保證契約時,應審慎檢視條款內容,避免輕易放棄自身的抗辯權利,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對於雇主而言,應合理使用人事保證制度,在勞工確實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才轉向保證人求償,避免因違反法律規範而導致保證條款無效或引發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人事保證制度下,保證人是否能要求雇主先向勞工求償,涉及民法第756-9條的適用範圍。該條規定,人事保證準用一般保證的相關規定,因此應適用民法第739-1條、第742條及第745條的規範。民法第739-1條明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這表示保證人對於應享有的抗辯權利,不能在契約簽訂時便主動放棄。此外,民法第742條規定,主債務人(即受僱人)所有的抗辯,保證人亦得主張,即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保證人仍然可以據此進行抗辯,確保自身的權益。
所謂「人事保證」,應以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 雇主向勞工無法求償時,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如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民法第745條進一步賦予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可要求債權人(雇主)在對主債務人(勞工)進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拒絕履行保證責任。這表示,當勞工尚有財產可供清償時,雇主必須先向勞工追償,只有在勞工確實無法清償時,才能轉向保證人請求賠償。然而,若人事保證契約中規定保證人「願負完全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則該條款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保證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746條的適用,該條規定,先訴抗辯權在特定情況下會喪失,例如:保證人自行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或主債務人的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在這些情況下,雇主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賠償,而無需先對勞工進行強制執行。
-勞資-人事保證-先訴抗辯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1條=民法第742條=民法第745條=民法第746條=民法第756-1條=民法第75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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