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意義為何?是什麼叫作「職務上之行為」?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契約的設立,是為確保雇主能夠在員工職務行為導致損害時,獲得合理的賠償保障,但同時也須兼顧保證人的權益,因此法律對於保證範圍、責任上限及僱用人的義務均有明確規範。對於僱用人而言,雖然人事保證可以作為分散風險的手段,但更重要的是透過完善的管理機制,如嚴謹的徵才制度、內部監督機制,以及誠信保證保險等方式,來減少企業經營風險,避免過度依賴人事保證制度。對於保證人而言,在簽署人事保證契約前,應充分解自身的法律責任,確保契約內容符合民法的規定,並避免簽署含有「放棄先訴抗辯權」、「負連帶責任」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條款,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事保證,又稱為職務保證或身元保證,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這類契約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僱用人能夠獲得賠償,以避免因受僱人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導致損害,而無法順利獲得賠償。我國民法原本並未對人事保證作出明確規定,但由於這種制度在社會上長期被廣泛運用,並且學術界與司法實務皆承認其效力,因此於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的民法債編中特別增訂有關人事保證的條文,以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加明確。
根據民法第756-1條的規定,所謂人事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這項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將不具法律效力。這是因為人事保證的性質涉及財務賠償,為避免事後產生糾紛,法律特別規定此類契約須採取書面方式,以確保各方權利義務清楚明確。
人事保證契約的成立,須以僱傭契約的存在為前提,屬於從契約,亦即該契約的效力與僱傭契約密不可分,當僱傭契約終止時,人事保證契約亦隨之消滅。與一般的保證契約相同,人事保證契約亦具有從屬性,意指保證人的責任與受僱人之職務行為密切相關。僱用人要求擔保的對象,是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非其他私人行為。因此,如何判斷何謂「職務上之行為」便成為法律適用上的重要課題。
關於「職務上之行為」的認定,學理與實務見解普遍採取與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相同的標準,即凡受僱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因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均屬於職務上之行為。此外,若受僱人利用執行職務的機會,或惡意濫用職務上的權限而導致雇主損害,亦屬於職務上之行為。換言之,不論行為人是否出於惡意或過失,只要其行為發生在履行職務的情境下,均可視為職務上之行為,適用人事保證規範。
舉例而言,若某公司之財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管理公司資金,卻挪用公款,則該行為即屬於職務上之行為。反之,若該財務人員於下班後在私人場所進行賭博,而導致個人財務虧損,則該行為與職務無關,不適用人事保證契約的規範。因此,是否屬於職務上之行為,須視具體個案的情境而定。
立法上之所以對人事保證進行規範,主要是為避免保證人承擔過重責任。民法第756-1條的立法理由明確指出,訂立人事保證的目的,在於確保僱用人能夠獲得賠償,同時避免保證人負擔無限責任,因此法律規定保證人的賠償範圍應有一定限制。
例如,依據民法第756-2條第2項,保證人所負賠償責任的金額上限,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除非契約另有訂定或法律另有規定。這意味著,即便受僱人造成的損害超出該年度薪資,保證人亦僅需承擔上限內的責任,避免保證人因擔保而陷入沉重的財務負擔。
此外,為進一步保障保證人的權益,民法第756-6條也明文規定,若僱用人未即時通知保證人,導致損害擴大,或僱用人未盡選任或監督受僱人之責任,法院得依情況酌情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責任。這項規定的立法精神在於,僱用人不應將所有風險轉嫁給保證人,而應負起企業管理與監督的責任,否則保證人便不應對所有損害負全責。
-勞資-人事保證-人事保證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1條=民法第756-2條=民法第75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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