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人是否一定要對保?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契約作為特殊的保證契約,其成立須以書面為之,無須對保,且在未設保證期間的情況下,通常隨僱傭契約的存續而持續有效。保證人應審慎評估簽署人事保證契約的法律風險,確保自身對受僱人的行為有充分掌握,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與財務風險。另一方面,雇主亦應在使用人事保證制度時,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並在必要時適時通知保證人關於受僱人的狀況變更,以免影響保證契約的效力或導致保證責任減免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756-1條第2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須採書面方式訂立,屬於「要式契約」,但無須進行對保程序即可生效。此規範確保了人事保證契約的成立條件,使其具備明確的法律效力,而不因口頭約定或未經對保而影響其效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判決:按職務保證契約,乃保證人對於僱佣人,就受僱人之身體、性行、及技能,保證堪任其職務,並就其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負擔損害責任之保證契約。又習慣上,保證人出具人事保證書後,僱佣人皆派人對保,但對保並非保證契約之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例可資參照,亦即苟已承諾保證雖未對保,亦不影響於人事保證契約之成立,又當事人未定保證期間,而僱傭契約亦未定有期間者,原則上在僱傭契約繼續期間,人事保證契約亦繼續存在。
 
職務保證契約本質上是保證人對於僱佣人提供擔保,確保受僱人適任其職務,並承擔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可能造成的損害責任。換言之,人事保證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受僱人的行為不會對雇主造成損害,並為可能產生的損害提供補償機制。
 
在實務上,當保證人出具人事保證書後,僱佣人通常會安排對保程序,但對保並非人事保證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若保證人已明確承諾提供保證,即使未進行對保,仍不影響人事保證契約的成立效力。因此,當事人若已簽署書面人事保證契約,該契約即已生效,無須另行對保來確認契約的效力。
 
此外,關於人事保證契約的存續期間,若當事人未明確訂定保證期限,且僱傭契約亦未規定聘僱期限,則原則上在人事保證契約未終止前,該契約將與僱傭契約同步繼續存在,直至僱傭關係終止為止。這表示只要員工仍然受雇於該公司,保證人的責任仍將持續,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保證人依法主張解除契約。這樣的規範確保了雇主在勞工任職期間仍能獲得相應的保證保障,降低僱用風險。然而,若僱傭契約已終止,而人事保證契約未設有明確期限,則保證人的責任仍應隨之結束,避免無限期承擔責任。

-勞資-人事保證-人事保證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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