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是什麼?成立及效力上應注意事項為何?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雖然在職場上並不罕見,但它涉及的責任重大,一旦簽署,保證人將面臨直接求償的風險。因此,對於這類契約,無論是員工本人還是擔任保證人的親友,在簽署前都應審慎評估,不可輕率簽下具有高風險的保證文件,以免成為「跳入火坑」的無辜受害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事保證雖然在職場上並不罕見,但由於涉及的法律責任不輕,是否簽署這類契約,絕對需要謹慎考慮,以免陷入難以脫身的法律責任。簡單來說,人事保證是一種特殊的保證責任,主要發生在公司求職的場合。當雇主擔心員工在任職期間可能會造成公司損害,無法順利求償時,便會要求員工提供一名保證人,確保若員工違法侵害公司權益,如侵占公司財產或造成重大損失時,雇主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賠償,而不必先向員工請求。這與一般的保證契約不同,因為人事保證讓保證人直接承擔賠償義務,甚至在雇主未先對員工求償的情況下,仍可向保證人追討損失(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然而,由於這類契約涉及重大財務風險,法律對其設立嚴格的規範,以防止雇主濫用此制度,讓保證人背負過重的責任。
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人事保證契約必須採書面形式,才能成立有效的保證關係,單純的口頭約定並不具法律效力。此外,為限制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法律規定保證人所需賠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員工當年度可得薪資總額(民法第756條之2)。這意味著即使員工造成公司巨大損害,保證人最多只需承擔員工該年薪資範圍內的賠償責任,而不會無限擴大。此外,人事保證契約的期限為3年,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民法第756條之3)。這項規範至關重要,因為在許多與人事保證相關的訴訟中,雇主因未遵守契約期限而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若人事保證契約未訂明期限,保證人可隨時終止契約,進一步減少個人風險。
另外,為確保保證人在適當的情況下得以減輕或免除責任,民法規定雇主必須即時通知保證人若員工離職、發生賠償責任,或因職務變更影響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可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民法第756條之5、之6)。同時,若雇主對員工的選任或監督有疏忽,導致員工發生重大違法行為,保證人的責任也可因雇主的過失而減輕或免除(民法第756條之6)。這些規定大幅降低保證人的風險,使其不會無條件地承擔所有責任,而是須視具體情況而定。此外,雇主對保證人的請求權時效僅為2年(民法第756條之8),這表示若雇主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求償,則保證人不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即使保證人因人事保證契約的關係,最終必須替員工支付賠償款項,仍可依「代位求償」的概念向員工請求償還,但能否成功追回金額,則完全取決於員工的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換句話說,保證人雖然有法律上的追償權,但如果員工本身無力償還,或已離職失聯,則保證人仍可能要自行承擔這筆損失。因此,在考慮是否擔任人事保證人時,務必要充分解法律責任,並確保自己有能力應對可能發生的財務風險,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變成人財兩失的「人呆」。
-勞資-人事保證-人事保證成立方式-人事保證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1條=民法第756-2條=民法第756-3條=民法第756-5條=民法第756-6條=民法第75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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