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規定取消彈性上班規定可以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企業有權變更工作規則,仍須符合勞動法令的規範,並確保變更內容不會違反勞基法的基本規定。例如,若取消彈性上班制度的同時,導致某些員工的總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卻未依規定給予加班費,則該變更可能違反勞基法,並無法對勞工產生拘束力。雇主雖然有權變更工作規則,但若變更涉及不利益,則原則上應取得勞工的同意,除非該變更符合企業經營的必要性,且具有合理性,否則難以強制實施。企業在進行此類變更時,應避免單方面強行執行,而應透過協商機制,確保變更內容公平合理,以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需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隨著網路與電子郵件的發達,傳統朝九晚五的工作時間模式逐漸受到挑戰,許多企業開始導入更具彈性的上班制度,以提升員工的工作效率與滿意度。「彈性工作」通常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早來早走、晚來晚走」,即員工可以選擇較早或較晚的時間上班,但每日仍須符合基本工時要求,例如每日至少工作九小時(含休息時間1個小時);另一種則是「責任制」,此類工作模式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只要員工能夠在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即可。然而,若員工每日的工時超過法定標準,仍須依照法規提出加班申請,並獲得雇主核准,才能符合勞動法規的規範。
 
我國勞基法僅在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及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者,無效」
 
在企業經營與勞動管理的過程中,雇主是否有權單方面取消彈性上班制度,涉及工作規則的變更問題,特別是當此變更對勞工產生不利益時,是否應該取得勞工同意,成為法律與實務上爭議的核心。工作規則的變更可區分為「利益變更」與「不利益變更」,若變更對勞工有利,一般而言不會引發爭議,勞工亦不會提出異議。然而,若變更對勞工構成不利益影響,則常引起勞工的不滿與反彈,此時雇主是否需要取得勞工的同意,成為關鍵問題。
 
在企業經營與勞動管理的過程中,雇主是否有權單方面取消彈性上班制度,涉及工作規則的變更問題,特別是當變更可能對勞工產生不利益時,是否需要取得勞工同意,成為法律與實務上爭議的核心。工作規則的變更可區分為「利益變更」與「不利益變更」,如果變更內容對勞工有利,例如提高薪資、增加休假或福利等,通常不會引發爭議,勞工也不會提出異議。然而,若變更對勞工產生不利影響,例如縮短休假天數、降低薪資、增加工作負擔,甚至如本案般取消彈性上班制度,則可能導致勞工的不滿與反彈,此時雇主是否需要取得勞工的同意,便成為關鍵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工作規則的變更存在「契約說」與「法規範說」的爭論。契約說認為,工作規則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若雇主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特別是涉及不利益變更,則須經勞工同意,否則對勞工不發生效力。而法規範說則認為,工作規則乃雇主為統一管理所制定的內部規範,雇主具有單方面制定與變更的權限,勞工原則上應遵守,除非該變更違反法律規定或其他約束條件。在實務上,我國法院參考日本法制與見解,對於不利益變更的問題,採取「合理性原則」進行判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勞訴字第30號判決即指出,雖然工作規則的變更不應完全忽視勞工的權益,但若一律要求雇主取得全體勞工的同意,則可能影響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靈活性,因此在不利益變更時,若該變更具備合理性,則即使勞工反對,仍可能產生拘束力。
 
關於何謂「合理性」,實務上通常會考量三大因素(參酌勞基法第10條之1),第一是雇主的經營必要性,即企業是否確實因應經營狀況或市場需求變化,而有必要調整勞動條件,例如若企業因營運困難須進行人力資源調整,則變更工作規則可能具備合理性。第二是變更內容是否合理,亦即變更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或違反誠信原則,例如若雇主僅為提升管理便利性而取消彈性上班制度,卻未能證明該變更確有助於企業經營,則其合理性將受質疑。第三則是變更對勞工造成的不利益程度,若變更僅為小幅度調整,對勞工影響輕微,則較容易認定為合理;但若變更對勞工影響甚大,例如造成通勤困難或工時延長,則其合理性將受到挑戰。
 
回到「雇主能否單方取消彈性上班制度」的問題,若彈性上班制度原本已納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則屬於勞工既有的勞動條件,雇主欲變更此制度,特別是變更內容對勞工產生不利益時,原則上應取得勞工同意,否則可能面臨違法風險。然而,若企業能證明取消彈性上班具有經營上的必要性,且變更內容符合合理性標準,則即使勞工反對,變更仍可能有效。例如,若企業因業務性質改變,須強化團隊協作,確保員工於固定時間內同時在場辦公,則取消彈性上班的決定可能較具合理性。此外,若彈性上班制度本身僅為企業提供之非正式福利,且未明確載入勞動契約或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規則,則雇主具有更大的調整空間,勞工的反對效力亦較低。
 
然而,若雇主未能提出合理性依據,僅因管理需求或其他非必要性因素而取消彈性上班,則可能構成不當變更,甚至涉及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若勞工因此受到重大影響,如影響通勤時間、增加工作壓力等,則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雇主變更勞動條件已達可終止契約之程度。此外,若勞工認為此變更違反勞動契約,亦可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工作規則變更-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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