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絕不可再指示在休息時間的勞工工作,否則應視為上班!

26 Feb, 2018

問題摘要:

勞動法規定下雇主應如何安排勞工的休息時間,並且指出了雇主在未能遵守這些規定時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確保勞工在工作期間得到必要的休息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是為了維護勞工的健康和福祉,也是為了保障其基本勞動權益。在遇到雇主未能提供法定休息時間的情況下,勞工應當採取適當的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收集相關證據以備爭議之用,並可以透過勞工事務局或其他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和維護權益。這些法律規定的存在確保了雇主在管理勞工時需承擔的責任,同時也強化了勞工的權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如果連續工作四小時,則必須安排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然而,如果是實行輪班制的工作,或者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特性,則雇主可以在工作期間以不同的方式安排休息時間。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勞工在工作時也能得到必要的休息,同時也給予雇主在特定情況下靈活安排休息時間的空間。

 

休息時間是什麼?

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其目的係為確保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進而以法律明文課予雇主之法定強制義務,因此,上開休息時間為勞工可以自由支配時間。

 

因此,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仍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仍屬工作時間,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本應基於指揮管理勞工之立場,妥適安排勞工輪流休息,確實使勞工於繼續工作4小時後,實質上有至少30分鐘之休息時間,而不得以勞工未主動互相調配休息時間為由,主張免除此項法定雇主義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判決可資參照)。

 

如果雇主未能確實提供這樣的休息時間,即使勞工沒有主動要求或調配休息時間,雇主也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法定義務。這表示,即便在工作場所有輪班制、連續性或緊急性的特殊情況下,雇主仍需安排使勞工能實質上享有的休息時間,並且這段時間應該是勞工可以自由支配的。

 

違反休息時間法律效果

雇主若在勞工的法定休息時間內要求工作或待命,應該依法支付加班費的規定。當雇主未依法重新安排休息時間,或未支付延時工資時,確實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任何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應視為加班,需支付加班費。而第35條則規定勞工在連續工作四小時後應有的休息時間。若雇主未遵守這些規定,根據第79條的規範,的確會受到罰鍰。

 

倘若雇主有於休息時間指示工作,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員工於休息時間隨時待命甚至提供勞務,卻沒有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也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的話,則同時違反勞基法第35條應休息之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部分,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也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因此,勞工如果發生雇主有上開違法狀況,建議可保存被要求待命的相關證據(如公司的公告或工作規則、主管指示待命的電子郵件手機訊息等等)或是被主管於休息時間實際指示工作的相關資料,如有必要甚至應該錄音。這些證據將對解決勞資爭議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至關重要。

 

如果勞工因雇主的非法行為遭受損失,他們可以考慮通過勞工事務局或相關法律途徑尋求幫助,甚至提出解除勞動契約並索取資遣費等法律賠償。

 

這樣的規定強調了雇主在管理勞工時應承擔的責任,確保勞工的基本權利不被忽視,進一步強化了勞工權益的法律保障。

 

-勞資-特別休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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