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員工守則是否違法?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公司僱用30人以上的員工,則依法必須制定並報備工作規則,若未履行此義務,可能面臨違法風險。然而,即便僱用人數未達30人,公司仍應主動擬定員工守則,以確保管理制度的明確性與勞資關係的穩定性。員工守則的訂定,除了可避免因規範不清導致勞資爭議,亦能提升企業管理的效率,促進公司與員工間的良好互動。因此,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都建議制定一套適用於內部管理的員工守則,作為勞資雙方共同遵循的依據,以確保企業運作的順暢及員工權益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資關係中,員工的權利義務除了透過勞雇雙方簽訂的個別聘僱契約加以規範外,企業為了統一管理員工、維持勞動秩序,往往會制定工作規則,以提供一個可供遵循的標準。隨著企業經營規模擴大、分工日益精細,雇主若要與每位員工逐一協商勞動條件,勢必不符實務需求,因此,透過工作規則來規範所有員工的行為,已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常見做法。
 
公司是否需要制定員工守則或工作規則,主要取決於公司僱用的員工人數以及其管理需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企業,雇主應依法訂立工作規則,涵蓋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退休、災害傷病補償、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告於事業場所內,並發給各勞工。因此,對於僱用30人以上的公司,未依法訂立工作規則,將可能涉及違法。
 
工作規則雖然是雇主單方所訂定,但若涉及對勞工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則不應單方面變更。例如,若雇主依據工作規則片面變更勞工權益,使勞工的職務發生重大變更,或影響其勞動條件,例如降低薪資或變更工作地點至過遠地區,則此變更需獲得勞工同意,否則不具法律效力。這與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規範一致,該條款規定雇主變更勞工的工作內容時,應符合企業經營需要,且不得有不當動機或目的,不得降低勞工工資,且應考量勞工的工作能力及家庭生活。因此,雖然工作規則的變更是雇主的管理權限之一,但若變更內容影響勞工權益,則應符合誠信原則,且需取得員工的個別同意,否則可能構成違法。
 
然而,若公司僱用的員工人數未達30人,則依現行法規,並無強制規定必須訂立工作規則。但即便法律未強制規範,仍建議公司應制定基本的員工守則,以作為管理的依據。即使公司規模較小,仍可能涉及出勤管理、請假制度、獎懲標準、勞動契約變更等議題,若未有明確規範,一旦發生勞資爭議,將缺乏統一標準,導致雙方對權利義務的認知產生歧異,進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為確保管理制度的穩定性與勞資關係的和諧,企業即便人數未達法定要求,仍應主動擬定員工守則或內部管理規範。
 
員工守則的主要功能在於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使企業在管理上有法可依,避免因規範不清而產生勞資糾紛。特別是涉及考勤、請假、加班、獎金發放、紀律處分、解僱條件等議題,若沒有明文化的規範,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公司難以舉證其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可能因此面臨法律責任或需支付額外賠償。
 
以獎懲制度為例,若公司未事先訂立員工守則,當員工出現違反工作紀律的情形時,公司可能因缺乏具體規範而無法正當懲處員工,或即便懲處,亦可能遭員工質疑其合法性。此外,若員工表現優異,公司欲提供獎金或晉升,卻無明確標準,也可能導致其他員工對公平性產生質疑。因此,員工守則的制定,不僅有助於提升管理的透明度,也能保障員工權益,減少勞資糾紛。
 
另外,員工守則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勞動基準法第71條),不得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例如,公司不得在員工守則中規定「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主動提出離職」,因為此種規定違反關於勞工終止契約的權利。此外,任何涉及工資扣減、加班規定、解僱程序等事項,亦應符合法令規範,以免日後因違法條款而遭勞工檢舉或勞動主管機關查處。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雇主管理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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