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聚餐費用不宜動支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尾牙聚餐是企業年度經營活動的一部分,其費用應由企業自行負擔,而非動用職工福利金。企業在進行尾牙聚餐規劃時,應確保經費來源的合法性,以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的相關規範,避免產生法律風險。同時,若企業希望透過職工福利金提供員工額外福利,則應依照法規規範,確保資金運用符合合法性與合理性,以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尾牙聚餐是企業在歲末年終舉辦的一項傳統活動,主要目的在於慰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同時促進團隊凝聚力。然而,這類活動的性質屬於企業經營管理範疇,應由企業自行負擔相關費用,而非動用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此條文明確指出,職工福利金的使用必須符合特定規範,不得擅自挪作其他用途,因此,尾牙聚餐費用不應動支職工福利金。
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台勞福一字第一五五三八號函:「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可參。
尾牙聚餐乃屬企業主慰勞員工的活動,並非職工福利委員會所主辦的員工福利活動。因此,尾牙聚餐的費用應由企業自行負擔,而非由職工福利金支應,以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的法規要求。該函釋的立場明確指出,企業在規劃尾牙活動時,應自行編列預算負擔費用,而不得動用職工福利金,以免違反法令規定。
職工福利金的用途通常包括員工健康檢查、旅遊補助、子女教育津貼、社團活動經費等,這些項目皆屬於提升員工福祉的長期性措施,並非短期性的企業經營活動。因此,尾牙聚餐不應被視為職工福利金的適用範圍。若企業誤將尾牙聚餐費用從職工福利金中支出,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糾正,甚至可能被要求補繳相關款項,進而影響企業的財務管理與法遵合規性。
此外,尾牙聚餐的性質與一般職工福利活動有所不同。職工福利活動通常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規劃與主導,旨在提升員工身心健康、增進員工互動或提供實質上的生活與經濟補助。然而,尾牙聚餐則是企業經營策略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激勵員工士氣,並透過活動加強企業文化。因此,應將其歸類為企業營運支出,而非職工福利支出。
-勞資-人事規章-員工福利-職工福利金
(相關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
瀏覽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