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災害是否全部屬於職業災害?

25 Feb, 2018

問題摘要:

通勤災害的認定是在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是否屬於職業災害的判斷。在台灣,若勞工在正常且必要的通勤路線上發生意外,且該事故不是由於勞工個人的違法行為所導致,通常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判斷通勤災害的關鍵在於勞工的通勤路線是否合理。法院和勞工保險機構可能會考慮勞工的通勤路線是否符合合理的通勤標準,如果勞工的路線偏離合理或通常的路線,例如選擇了極不合理的路線,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因此,在處理通勤災害時,勞工和雇主都應該考慮通勤路線的合理性。雇主應該提供合理的通勤建議和安全提示,而勞工則應該選擇合理的通勤路線,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發生意外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通勤災害的定義

在台灣,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遇到的事故,如果發生在必要且合理的通勤路線上,而且事故不是因勞工個人違法行為所導致,通常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雖然屬於雇主無法控制,亦非發生於職場,但依目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如屬勞工於適當時間上下班,如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即視為職業傷害。

 

關於通勤災害的認定在台灣法律實務上存在一定的細節和條件,尤其是與勞工的上下班路線相關。法律上將通勤災害界定為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發生的意外,這些意外若發生在勞工的正常且必要的通勤路徑上,通常可以認定為職業災害,從而使勞工有資格獲得勞保給付及由雇主提供的其他補償。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此項規定某程度可視為社會保險對於勞工風險分擔的一環,因此大多數實務見解,亦認為雇主必須就勞工所受通勤災害,而負勞基法第59條規定以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通勤路線的合理性

在判斷一起事故是否屬於通勤災害時,勞工的行進路徑是否被認為是「應經途中」至關重要。法院和相關勞工保險機構可能會使用Google地圖等工具來判斷路線的合理性,檢查勞工是否有繞遠路。如果勞工的通勤路線明顯偏離合理或通常的路徑,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可以屬於職業災害。這意味著勞工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向雇主索賠工資補償和醫療費用。肯認在合理的通勤路徑上發生的事故應由雇主承擔相關責任。如果勞工的返家路徑超出了一般預期,例如選擇一條極不合理的路徑,則這種情況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事故發生超出了雇主的危險控制範圍,因此不由雇主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法律上不必然所有上下班路線皆可認定為通勤災害,僅有屬於正常且必要通勤路線方屬於通勤,其實實務上,不乏利用google地圖去判斷勞工上下班路線是否屬於「應經途中」,藉此認定勞工係繞遠路上下班。而除了勞保給付外,勞基法亦有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得就醫藥費及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損失之工資,向請求雇主補償,就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已有許多判決(如台中地院103年勞訴字第31號、高院102年勞上字第32號、桃園地院95年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等)肯認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屬於職業災害,得允許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或醫藥費。

 

如同前開勞保之認定,並不必然對於所有上下班路線所發生的事故皆應由雇主負責,如台東地院101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勞工於下班後返家之過程,若有超出雇主可能之預期情形,該情形又不符合社會一般之預期,應認其不在雇主危險控制範圍內,不應評價為職業災害而由雇主負責。」,勞工亦係回家路線偏離合理路線太遠,法院就此認定其已超出雇主之危險控制範圍內,不應由雇主負責。

 

通勤災害的認定涉及多方面的考量,包括勞工的行進路線是否合理、事故的具體情況,以及事故發生時勞工是否在執行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勞工和雇主都應該清楚了解這些法律條件和界定,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能夠適當地處理和應對。

 

總的來說,通勤災害的認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事故的具體情況、勞工的通勤路線以及是否符合合理的通勤標準。勞工和雇主應該清楚了解這些法律條件和界定,以確保在發生事故時能夠適當地處理和應對。

 

-勞資-職業災害-通勤災害-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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