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優惠存款是否為工資?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銀行業的「員工優惠存款利率」若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則不論定性為薪資或福利,雇主單方變更時均應符合合理性原則,否則恐涉違約爭議;而「不離職條款」雖然法院多認定有效,但為兼顧公平原則及保障勞工的職業選擇自由,雇主應提供合理的相對補償,否則法院得酌減違約金,以保障勞方基本權益,維護勞動市場之公平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銀行業有「員工優惠存款」之福利措施,首先關於給付規則部分,所有與工作相關,由雇主單方制定者皆為工作規則,依其性質屬於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
 
近幾年因為存、放款利率均急速下降,導致業者企圖調降員工優惠存款利息,該員工優惠存款利率是否屬於工作報酬或福利性、恩惠性給與。另外,部分銀行業者於僱用勞工時,要求簽訂所謂「不離職契約」,即「禁止離職」條款,約定員工須服務滿一定年限,否則須賠償相關費用及給付違約金等,究竟是否違法,以及員工若違約應賠償多少違約金才合理?亦時生爭議。
 
員工優惠存款是否為工資,一直以來均存在爭議,且法院見解並不完全一致。所謂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是指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換言之,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屬於工資,主要須檢視該給付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而「勞務對價性」是指雇主給付是基於勞工提供勞務所支付的對價,且須具有經常且反覆給付的特性。
 
然而,關於員工優惠存款利率是否屬於「勞務對價」或只是企業恩惠性的福利措施,員工優惠存款具備勞務報酬之性質,屬於工資;另有些法院則認為該給付並非直接的勞務報酬,而是雇主所提供的福利措施,並不符合工資的定義,應視為企業的任意恩惠給付。
 
支持「員工優惠存款利率為工資」之觀點者主張,由於此項優惠利率係企業為吸引並留住人才,藉由提供較一般市場利率更高的存款利息,作為勞工繼續提供勞務的誘因,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因此應該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
 
此外,若此優惠利率已經明文約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作為雇主給付之義務項目,則雇主不得片面調降或取消,否則即構成對勞工之違約,因而影響勞動契約之整體履行。然而,另有法院持相反見解,認為員工優惠存款利率並非勞工必然取得之報酬,而是取決於勞工自身是否實際存款於雇主提供之帳戶內。
 
若勞工未進行存款,則雇主無需支付此項優惠利息,由此可見此項給付本身並非直接基於勞務之對價,而僅為激勵員工存款之福利性給付,屬於公司自主性之恩惠措施,而非勞動契約之必然要件。因此,雇主得視公司經營狀況調整或取消此項給付,並不構成違約或損害勞工之工資權利。
 
勞動契約並未明確約定員工優惠存款固定利率為13%,該優惠存款不屬於勞務報酬,而是公司為鼓勵員工存款所提供的福利,與勞工提供勞務之間並無對價關係。因此,資方降低利率不構成違約。優惠存款利率僅為企業鼓勵員工存款之福利,與勞務之提供並無直接對價關係,不應視為工資。
 
對於員工優惠存款利率究竟是否屬於工資,關鍵仍須視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約定此項給付,且為定期、經常性地向員工提供,並實際構成勞務給付之直接對價,則宜視為工資;反之,若給付僅為企業單方面為激勵特定行為(例如存款)而提供之獎勵措施或福利給付,則不具備勞務對價性,應被視為福利措施。由於法院實務認定標準仍未完全一致,企業在制訂或調整相關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清楚明定給付之性質、條件及法律效果,避免因認定不清而產生法律糾紛;而勞工於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應主動確認此項給付是否列為勞動報酬之項目,以維護自身權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板勞小上字第3號判決)
 
關鍵爭議點在於員工優惠存款固定利率13%是否應被視為工資還是福利。該優惠存款利率應被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屬於工作報酬的一環,資方擅自降低利率構成違約,進而影響違約金的適用。
 
員工優惠存款利率僅適用於特定條件下,例如員工需具備存款才能適用優惠利率,若無存款則無法享有該利率,因此該優惠存款利率並非勞工提供勞務的直接報酬,而是屬於雇主提供的福利措施,並不具勞務對價關係,資方單方面調整該利率亦不構成違約。
 
對於員工優惠存款是否屬於工作報酬,意見紛歧,以該等優惠存款係屬附條件之報酬約定,即於員工有實際存款於該銀行為條件,該條件成就時,優惠存款利率約定方生效力。僅載明「優惠存款利率」,而未約定優惠存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年息13%等語,認為雙方並無該優惠存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年息13%之約定。
 
員工優惠存款應屬勞資雙方所約定之事項,片面調降需有正當理由
「工資」與「福利」的界定標準。根據勞基法,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津貼、獎金等,而具有對價性與經常性的給付才會被視為工資。優惠存款利率並不符合這兩項標準,因此將其認定為福利措施,而非工資的一部分。這樣的判決結果,使得雇主在調整類似福利制度時擁有較大的裁量權,而勞工則需更審慎考量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否對此類福利有明確約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蓋如聘任函註明福利事項包含優惠存款利率,自應進一步探究兩造間是否於立約當時,有優惠存款利率之約定,若立約當時資方實際施行之該員工優惠存款利率確實為年息13%的話,豈可認定雙方並無具體之約定?至於該約定之存款利率,究竟是福利或工資,則可另行探究。
 
兩造間於聘任當時應有優惠存款利率之約定,只是該約定究竟是工作報酬或福利事項有待確認,退一步言,縱屬福利事項,資方可否片面調降優惠利率,若片面調降是否違反誠信原則,並非無疑。

-勞資-人事規章-員工福利-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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