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片面變更工作規則或業績目標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變更是否具備「合理性」是工作規則修改中最關鍵的考量因素,特別是在涉及勞工權益時,合理性的判斷將直接影響變更的合法性與適用性。勞動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雇主若對工作規則進行不利於勞工的變更,原則上不能強制適用於反對的勞工,除非該變更具備合理性。若認為工作規則的修改完全是雇主的權限,勞工無權拒絕,則可能會忽視勞工的基本權益,甚至可能構成對勞工既得利益的侵害;反之,若認為所有不利變更都需獲得勞工個別同意,則可能造成勞動條件不統一,進而影響企業經營管理,導致人事制度無法有效運行。因此,必須在合理性與正當性兼顧的前提下,賦予雇主一定的工作規則調整空間,同時確保勞工權益不被過度侵害,以平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除勞動契約以外,許多企業會將獎金計算方式、業績達成目標等制定於工作規則中,此時,若資方欲變更工作規則之相關內容,應該如何為之?若該變更對於員工較為不利,員工是否能拒絕接受?工作規則的修改應以合理性為核心,並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的需求。雇主雖有權對工作規則進行調整,但若涉及勞工既得利益,則應取得勞工的同意,並確保變更具有正當理由。特別是在工資、退休金、獎金等涉及勞工核心權益的事項上,雇主應審慎評估變更的必要性與影響,並透過適當的程序進行協商與溝通,以確保變更的適法性與合理性,進而維護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平衡。
關鍵一: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方式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的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於工資範疇。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其他經常性給與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紅利、各類獎金(如年終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節金、醫療補助費、教育補助費、服務費、慰問金、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差旅費、工作服與作業用品等。這些項目若屬於經常性給付,則應納入工資計算,並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雇主不得任意變更或取消。
勞動基準法第71條的規定,工作規則若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與該事業單位適用的團體協約內容相牴觸,則該工作規則無效。這項規範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工作規則的合法性,避免雇主單方面訂定對勞工不利的規定,進而影響勞工的基本權益。例如,若工作規則內容涉及降低勞工工資、剝奪勞工法定休假權利,或違反工時上限等,皆屬於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依法應屬無效。
在工資方面,勞動基準法第21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共同議定,但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標準。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勞工獲得合理報酬,避免雇主濫用勞動契約的約定自由來壓低勞工薪資,進而影響其基本生活權益。因此,即使勞工在簽訂合約時,基於某些考量而接受低於基本工資的薪資條件,該約定仍然無效,雇主仍有義務支付至少基本工資的薪資標準。
至於工資是否可以變更,雇主若要調整工資,仍須符合合理性原則,且需取得勞工的同意。法院實務見解,工資是勞動契約的核心內容,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例如,若公司因經營困難而決定減薪,則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的同意,否則即屬違約。此外,獎金、津貼等是否屬工資範圍,應依其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來判斷,例如固定發放的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雇主不得任意減少或取消。
關鍵二:在於變更是否具備「合理性」
變更是否具備「合理性」是工作規則修改中最關鍵的考量因素。雇主若對工作規則進行不利於勞工的變更,原則上不能強制適用於反對的勞工,除非該變更具備合理性。若認為工作規則的修改完全是雇主的權限,勞工無權拒絕,則可能忽視勞工權益;反之,若認為所有不利變更都需獲得勞工同意,則將造成勞動條件不統一,進而影響企業經營管理。
因此,在合理性與正當性兼顧的前提下,雇主可單方面修改工作規則,並適用於全體勞工,但若涉及勞工既得利益,則應獲得勞工的同意,以平衡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需求。
在勞動法規範下,雇主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來調整工作規則,但該變更須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且必須符合公平與誠信原則。
雇主可單方面修改工作規則,使其適用於全體勞工,特別是在變更內容對勞工有利的情況下,毫無疑問可適用。然而,當變更涉及減少勞工權益或造成不利影響時,若該變更缺乏合理性,勞工有權主張不受該變更的拘束。
例如,若雇主調整工時、請假制度或休假方式,導致勞工負擔加重,或影響其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則勞工可依據合理性原則主張該變更無效。基於上述見解,雇主在修改工作規則時,不需要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只需片面公告即可生效,若變更內容對勞工有利,則毫無疑問可適用。但當變更對勞工不利時,若該變更缺乏合理性,則勞工得主張不受該變更拘束。
目前法院實務上就工作變更之論述,一般認為「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工作規則之修改,如認僅屬雇主之權限,勞工全無拒絕之權利,未免忽視勞工權益;反之,若認工作規則不利益之變更,非經勞工同意對勞工全不生效力,將造成勞動條件不統一及雇主經營管理上之困難。自應認雇主仍得在具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性,並確保員工權益之情形下,單方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除此之外,即應獲得已有既得利益勞工之同意,以兼顧勞工之權益保障及雇主之經營管理。」(詳參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關鍵二:在於變更方式為何?
雇主修改工作規則時不須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而得片面變更公告之,在變更對於勞方有利之情形下自無疑問,但在不利於員工時,若該變更不具合理性,員工即得主張排除該變更的適用。從而,筆者建議雇主在為勞動條件不利的修改時(尤其是涉及加班費、退休金、獎金部分的修改),還是應該確實進行內部會議評估公司經營情形,確保有一定的經營上必要方為調整,以利事後主張其變更具備合理性。
又為預防爭議,以寄送至個別員工信箱之方式為通知,再搭配主管進行分層宣導及說明,取得員工知悉及同意為宜,盡量避免以公告在公司官方網站等方式為通知。因此,若雇主計劃調整涉及加班費、退休金、獎金等相關條件,應先進行內部評估,確保變更有其經營上的必要性,方能強調其合理性,如涉及工資事項,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變更工資內容應取得勞工同意,且不得低於原有薪資內容。
調整業績目標及獎金計算方式,不得影響工資給付金額,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隨著員工的年資及職位變化,雇主是否有權利調整其業績目標?若調整後所領取的分紅下降,員工能否主張不受拘束?若公司有一定規模,自然可以先行制定客觀的調整依據並提供予員工,使其依年資、職等逐漸提升業績目標,而在並無客觀標準的情形下,必須回到上開的「合理性」原則進行判斷,「以權責相當之觀點觀之,原告之業績目標相較於其薪資,確實有長期偏低之情況,被告酌予調整至50萬元,對照其他業務部人員之敘薪標準,顯然並無過高之情況。」似是以權責相符作為標準,而認為雇主在衡量整體員工表現及薪資,調高特定員工的業績目標時具備合理性。
因此,若雇主計劃調整涉及加班費、退休金、獎金等勞動條件,應先進行內部評估,確保變更有其經營上的必要性,方能主張其具備合理性。特別是工資相關事項,依據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工資的變更應取得勞工同意,且不得低於原有薪資內容,以避免違反法律規定。舉例來說,若公司因經營困難,決定調降全體員工的薪資,則必須事先取得勞工的同意,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否則即屬違法。此外,若雇主調降獎金發放標準,並未與勞工充分協商,即可能構成違約或侵害勞工權益,導致勞資爭議。
在將業績獎金整體調降時應適用較嚴苛的標準,除非公司營利下滑,到達非減少獎金發給否則無以為繼的程度,片面減少獎金可能會被認為屬於權利濫用,員工仍得依法請求依原標準給付獎金,雇主應謹慎以對。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工作規則變更-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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