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勞基法工時制度,工作規章相關規定「妥當」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配合勞基法工時制度,企業應全面檢視工作規則,針對工時安排、加班計算、輪班間隔、休息日補休、特休假遞延、薪資給付等事項進行修訂,以確保符合最新勞動法規。工作規則應依法適時修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應透過勞資溝通機制讓員工充分了解規範內容,以提升組織管理效率,降低勞資爭議風險,確保企業營運符合法規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修正內容涵蓋多項重要勞動條件變更,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上限調整、輪班制勞工的間隔休息時間變更、例假日調整、休息日加班費依實際工時計算、加班時數得以1:1方式換取補休,以及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得以遞延等規定。因此,雇主應主動檢視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並確保符合最新的法令要求,以避免違規。工作規則作為雇主依據事業性質所制定的核心人事管理規範,對勞工的勞動條件及權益有極大影響。
勞基法第70條規定,僱用30人以上勞工的企業,應制定工作規則,並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核備通過後,應於事業單位內公開揭示。此外,工作規則的內容需隨著法令、勞資協議或內部管理制度的變更而適時修正,每次修訂後亦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若雇主未依規定訂立或修正工作規則,依勞基法第79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違規事業單位名稱。
此次勞動基準法修正內容涵蓋多項重要勞動條件變更,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調整、輪班制勞工的間隔休息時間變更、例假日的調整、休息日加班費依實際工時計算、加班時數得以1:1方式換取補休,以及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得以遞延等規定。因此,事業單位應及早盤點並修訂工作規則,以確保符合最新的勞動法規,避免違規。
依據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之必要,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可延長工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至每月最多54小時,且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此外,雇主若僱用30人以上的勞工,且依本法規定延長工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須緊急延長工時,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在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
勞基法第32-1條,雇主如依第32條規定延長工時,或要求勞工於第36條規定的休息日加班,應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補休時數應依實際加班工時計算。補休期限則由勞資雙方協商,若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有未補休之時數,雇主應依當日工資標準發給工資,若未支付,則依違反第24條規定論處。
針對特休假,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即享有特別休假,依其年資計算如下:服務滿6個月至1年者,享有3日特休;1年以上未滿2年者,享有7日特休;2年以上未滿3年者,享有10日特休;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4日;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最高至30日為止。
特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可與勞工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休假條件時告知其排定特休假,若因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則雇主須發給工資。若勞工與雇主協商同意遞延至次年度,但次年度結束時仍未休,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並記錄於工資清冊,且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配合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企業應全面檢視並修訂工作規章,以確保勞動條件符合法令規範,避免違規風險及勞資爭議。工時制度的調整涉及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休息日、特休假及補休等多項勞動條件,因此企業應針對相關規定進行檢討,確保符合最新的法令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時外工作之必要,應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方可延長工時。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提高至每月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此外,僱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依前述規定延長工時,須向主管機關備查。企業應確保工作規則明確規範加班程序及審核機制,以符合法令要求,避免違法延長工時導致勞資糾紛。
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時間亦為此次工時制度調整的重要部分,勞動基準法修正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休息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企業應檢視現行排班制度,確保輪班間隔時間符合最低標準,並避免因調班而導致勞工過度勞累。此外,企業應明確規範勞工私自換班的管理措施,以確保排班合理性及安全性。
針對休息日及例假,修法後休息日加班費由原本按4小時、8小時、12小時計算,改為依實際工時計算。企業應確保工作規則符合新法規範,明確規範休息日出勤的計算方式、審核機制及出勤工資給付標準。特休假方面,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依年資享有特別休假,未休完的特休假可協商遞延至次年度,若次年度仍未休,雇主應發給工資。
企業應檢討特休假制度,確保符合勞工權益,並在工資明細中明確記載未休假工資發放情形。補休制度亦需同步調整,勞基法第32-1條,勞工可選擇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補休時數應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企業應在工作規則中明訂補休申請程序、期限及未補休時的工資給付標準,確保勞工補休權益並降低爭議。
此外,企業應檢視延長工時及特休遞延的適用規範,確認是否符合勞工需求及營運安排。例如,是否開放全體員工適用補休,是否允許特休遞延,勞資雙方應如何協商等,均應明確列入工作規則。針對「超過六日連續工作」的特殊情形,企業應明確規範適用部門、審核機制及決策層級,避免因排班不當導致勞工過度勞累或違法超時工作。企業如僱用30人以上,應確保相關修訂事項依規定完成主管機關備查作業,以免違規受罰。
勞資會議代表選舉及會議召開辦法亦應依法辦理,確保程序符合規範。為確保薪資結構透明,工資明細應增設「特休遞延工資」、「補休未休工資」等欄位,避免勞工對薪資計算方式產生疑問或爭議。企業應確保相關修訂事項能夠與勞工充分溝通,透過勞資會議形成共識,以提升管理效能及內部穩定性。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工作時間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勞動基準法第34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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