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如何規範勞動關係?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的制定應當在合法範圍內確保雇主的管理彈性,針對勞工的懲戒規範應明確具體,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而對於勞工有利的條款則應適當保留彈性,以避免企業承諾過多而無法履行。透過合理的規則設計,企業不僅能夠有效管理員工,也能夠降低勞資糾紛,確保企業運營的靈活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與員工之間勞動條件乃至於員工及職場環境的管理,除勞動契約以外,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於公司的內部規章辦法或工作規則(下簡稱「工作規則」)。不同於勞動契約是因勞資雙方合意而產生拘束力,雇主可以單方制定工作規則內容,並對員工產生拘束力。
然而,雇主並非任何事項都可以任意制定在工作規則中,或是任意變更工作規則的內容。如果工作規則的修改,導致勞工的工作條件變得比修改前差,則必須留意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所以重點在於工作規則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工具,對於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在制定與修改工作規則時,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與相關法令,涵蓋必要的規範,並確保不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條款。如何透過完善的工作規則,以確保企業內部管理的穩定性,減少勞資爭議,提升企業運營的效率與競爭力,至於勞工權益部分可以由勞基法保障即可,無須工作規則加以保障。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工作規則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本區提供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之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參用。
薪資與獎金部分,則須載明工資標準、計算方式、發放日期,並包含各項津貼與獎金,以避免薪資爭議。工作紀律與考勤則涉及員工應遵守的紀律、請假制度、獎懲與升遷標準,確保公司內部管理的秩序。至於雇傭關係,應包含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的條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糾紛。企業亦應針對安全與福利進行規範,如災害傷病補償、撫卹與其他員工福利措施,以展現企業的社會責任。此外,工作規則也應納入勞工安全衛生的相關規定,確保員工在安全的環境下工作。最後,企業應建立勞資溝通管道,促進雙方交流,提升組織的凝聚力與管理效能。
工作規則中的懲戒條款需具體、合理且明確,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描述,例如「視情況給予適當處分」,而應明確列出違反規範的行為類型及相應的處分方式。此外,企業於制定工作規則時,應參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協商,以凝聚共識並提高規則的適用性,亦能有助於通過主管機關的核備。
工作規則是雇主管理員工勞動條件和職場環境的重要依據,除勞動契約之外,企業內部的規章辦法大多以工作規則的形式存在。不同於勞動契約需要勞資雙方合意才具拘束力,工作規則則是雇主可單方制定的管理規範,並對全體員工產生拘束力。然而,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訂定或修改工作規則,若變更內容導致勞工的工作條件變差,則需考慮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確保變更不會侵害勞工的基本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時,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假、工資、請假、獎懲、解僱、退休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此外,施行細則第39條,雇主可依需求針對特定事項另訂單項工作規則,而若企業具有多個事業場所,依據第40條,雇主可分別針對各事業單位訂立適用的規則。由於工作規則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因此企業在制定時應確保其內容符合勞基法的最低標準,以避免爭議與法律責任。
工作規則的制定應兼顧企業管理需求與勞工權益,特別是在涉及勞工的懲戒或規範事項時,應具體明確,以確保執行的合理性與一致性,而對於涉及勞工權益的有利條款,則應適當保持彈性,給予雇主一定的裁量權,避免過度限制企業的管理空間。
在實務操作上,企業應將涉及勞工懲戒的條款具體列明,明確說明違反公司規範的行為類型及相應的處罰方式,以確保公平性和一致性。例如,應具體列出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如遲到、早退、曠工、工作怠忽職守、違反安全規範等,並針對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設定相應的處分標準,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降職、停職、解僱等,避免日後因規則不明確而產生勞資爭議。
此外,企業也應考慮到累犯的情形,設立累犯處分標準,例如三次書面警告後可進一步加重懲處,以確保規範的有效執行。相反地,當涉及勞工的福利措施、獎勵制度或其他有利條款時,企業則應保持一定的彈性,避免規範過於僵化,使雇主喪失管理的彈性。
例如,公司可在工作規則中規定:「視公司營運狀況及員工表現,得酌情發放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而非直接承諾發放特定金額的獎金,以避免在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時,仍須依規定支付特定獎金,造成財務負擔。
同樣地,關於加薪或升遷的條款,也應保持彈性,例如可規定:「公司每年進行薪資調整評估,依個人績效及公司營運狀況決定是否調整薪資」,而非直接承諾每年固定加薪多少比例,以維持雇主的管理彈性。
工作規則中的休假制度亦可適當保持彈性,例如可規定:「公司提供員工適當的福利假,實際休假天數及申請條件依公司內部規定辦理」,而非直接明訂特定天數,這樣可企業經營狀況靈活調整福利措施。
當然,在確保雇主管理彈性的同時,企業也應避免制定過於籠統或模糊的條款,例如不應僅規定:「如有違反公司規定者,將予以適當處理」,而應明確列出違規行為的種類與對應處罰標準,以避免員工質疑裁量過大或不公平對待。此外,在涉及工作調動或職務變更時,企業可設定適當的彈性條款,例如規定:「公司保留營運需求及員工能力進行職務調整的權利」,避免員工在公司因業務需求進行調動時,主張違反契約或不當解僱。
同樣地,對於獎勵制度,公司應避免過於剛性,例如可規定:「績效優異者,公司將視情況給予獎勵」,而非明確承諾發放固定金額的獎金,確保企業在經營環境變動時仍能靈活應對。除懲戒與獎勵條款外,關於請假制度,企業亦應保持一定彈性,例如可規定:「員工如有特殊事由需請假,應向主管提出申請,並由公司酌情審核」,以避免員工濫用假期影響公司營運。
同時,針對員工的表現評估,公司可規定:「員工考核標準依內部評量制度辦理」,而非訂定過於具體的績效指標,確保管理彈性。在訂定工作規則時,企業應兼顧法令的最低要求與管理需求,例如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工作規則須包括工資、工時、休假、請假、獎懲、解僱、退休等事項,企業應確保規則內容符合最低法定標準,但可在法定標準之上設定更具彈性的規範。
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企業不得以婚姻、懷孕為由要求員工離職,因此,若企業希望保留人力調整的彈性,應避免訂立「懷孕員工不得從事特定工作」等條款,而應改為「懷孕員工可申請調整工作內容,具體安排由公司依個案評估決定」,這樣既符合法令要求,也保留企業的管理彈性。針對獎懲制度,企業應避免使用過於籠統或可能導致爭議的用語,應該僅規定:「視情況給予獎勵或處罰」。
此外,在處分條款中,企業應避免訂立過於嚴苛或難以執行的規定,例如:「員工如違反公司紀律,即予以解僱」,這樣的規定缺乏明確標準,可能導致勞資爭議,較為妥善的方式應是:「員工如違反公司紀律,視情節輕重,得依公司規定予以警告、記過、停職或解僱處分」,確保處分標準的合理性與一致性。
儘管雇主有權單方面訂立或變更工作規則,但其內容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71條的要求,不得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該部分規定將無效。例如,若企業在工作規則中訂立「員工需超時工作且不得拒絕」,此規範即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的限制,屬無效條款。
同樣地,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工作規則不得規定或要求女性勞工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必須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因此解僱員工。企業在訂立工作規則時,除應遵守勞基法的規定,也需符合其他適用的勞動法令,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以確保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勞動基準法第70條,公司若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則必須制定工作規則,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若僱用人數未達30人,則可自行決定是否制定,但即使人數較少,仍建議公司擬定內部管理辦法,以明確規範員工權利與義務。此外,企業在制定工作規則時,除應遵循勞基法外,也可訂定優於法令的特殊規範,例如提供比法定標準更好的福利,藉此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進一步增強企業競爭力。
企業完成工作規則的訂立後,應確保其核備函號明確記載,並於公司內部公開揭示,以確保員工知悉相關規範,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同時,企業應隨時檢視法令變動,確保工作規則內容符合最新規範。例如,僱用10至29人之企業須訂定性騷擾申訴處理制度,並公開揭示,若未符合此要求,可能面臨處罰。因此,企業應定期審查工作規則,確保其內容符合最新法令要求,以降低法律風險。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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