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預支薪水,合法嗎?

26 Feb,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人生活開銷大,經常在月初就已將月底的薪資花完,導致許多人仰賴銀行貸款來支應日常開銷,然而這種方式可能讓人陷入利息負擔的困境,因此,許多企業提供員工預支薪資的選項,以減輕短期財務壓力。依據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原則上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除非涉及公司間業務往來或短期融資的必要,對於公司預支薪資給員工是否違法,經濟部函釋指出,若公司與員工約定預支薪資並在存續期間內扣還,則不屬於一般貸款,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然而,若預支薪資超過合理範圍或員工無自由支配權,則可能違反該條規範。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若屬於雙方同意的薪資扣除安排,如借貸、不當得利等,則不受該條限制。此外,根據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雇主對員工擁有合法確定且已到期的債權時,可主張抵銷,以工資作為抵銷標的,且法院實務亦認可此種做法。若員工離職,則雇主可請求一次性清償借款,除非員工因雇主違法行為而被迫離職,否則法院通常支持雇主主張。在實務上,預支薪資被視為調整薪資發放方式,並非預扣薪資,因此不構成違法,但雇主仍應與員工事先達成明確協議,確保合法性並減少勞資爭議。企業提供預支薪資制度,不僅能緩解員工短期財務壓力,也能促進勞資關係的穩定發展,達到雙贏局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現代人生活開銷大,常常在月初就已經把月底的錢花完,也因此增加了銀行貸款的業務。不過,貸款來支應原已緊繃的生活,最終也將面臨被利息壓得喘不過氣的後果,故也非解決良策;因此,與雇主約定預支薪水,就成了業界常見的紓困方法。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原則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僅於公司間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 , 或公司間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 , 例外許可貸予。如依照公司法規定 , 則公司預支薪水給員工,是否有違法疑慮?

 

對此 , 經濟部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商三九五一四號函釋中指出 , 僱用人向公司預支薪津 , 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 , 非屬一般貸款性質 , 因此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情形。

 

在雇主與勞工之間,涉及借貸關係時,雙方需特別注意法律規範,以確保不違反勞動法令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雇主原則上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不得隨意扣發。然而,若勞工主動向雇主借款,且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同意以按月從薪資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償還方式,則此類扣薪行為不被視為違法。這是因為在雙方自願協議的基礎上,扣薪屬於合法的債務清償行為。然而,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單方面決定扣除員工薪資,即使是為了償還借款,亦可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構成非法扣薪行為。此類情況下,勞工有權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雇主返還不當扣除的薪資,並可能導致雇主遭受行政裁罰。

 

此外,公司出借資金給員工的行為,亦受到《公司法》第15條的規範。根據該法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隨意出借資金給股東或其他個人,包括員工在內。然而,鑒於員工與公司之間存在密切的依存關係,實務上允許公司以「預支薪資」或「借支薪資」的方式提供短期資金援助,並與員工約定在未來的工資中進行扣除。此類安排被視為不屬於一般的貸款行為,因此不受《公司法》第15條的限制。但需特別注意,預支或借支的金額應在合理範圍內,並確保員工對該筆資金具有自由支配權,否則可能仍需受到公司法的約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至上訴人辯稱薪資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債之性質不得抵銷等語。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僅限僱主不得以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而已,至勞工因其他原因而取得者,如借貸、不當得利等,雇主並非不得預扣工資。」

 

當員工因個人原因自願離職時,若先前與雇主已約定按月扣薪償還借款,則由於員工不再受雇,無法繼續以扣薪方式清償債務。在此情況下,法院實務見解普遍認為,雇主有權要求員工一次性清償剩餘的借款,以維護自身的財務權益。然而,若雙方未就扣薪還款達成明確協議,或存在借貸金額不清、償還記錄不完整等爭議,雇主在主張一次性清償時,需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以證明債務關係的存在與金額的確切性。此外,若員工屬於被迫離職的情況,例如因雇主違法行為或不當待遇而被迫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在此類情況下要求員工一次清償借款,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當行為,甚至損害員工的基本勞動權益。

 

在借貸協議的訂立與執行過程中,建議雇主與員工雙方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借款金額、利息(如適用)、還款方式、扣薪比例及相關還款期限等重要條款,以避免未來因認知差異或誤解而產生法律糾紛。此外,若員工面臨經濟困難需借款,雇主可考慮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既能協助員工渡過難關,也有助於促進良好的勞資關係。

 

雇主在與勞工的勞動關係中,涉及工資扣除問題時,須特別注意《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規範。該條文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基本生計,防止雇主任意以違約或賠償等理由,扣減本應全額支付給勞工的工資。然而,此條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費用,並不涵蓋雇主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取得的確定債權,尤其是已屆清償期的債權,如借貸、不當得利等情況。

 

在法律層面,若雇主對勞工擁有合法且已到期的債權,根據《民法》第334條的規定,雇主得主張抵銷,進而以勞工的工資作為抵銷標的。所謂抵銷,係指當雙方互負債務時,一方可主張以其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對方的債務,達到雙方債權債務相互消滅的效果。因此,當勞工因借貸、取得不當得利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而對雇主負有債務,且該債務已確定並屆清償期,雇主依法可將應支付的工資部分或全部用以抵銷勞工的債務,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規定。

 

舉例而言,若勞工向雇主借款且雙方訂立借貸契約,約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以償還借款,則當借款已屆清償期,即使雙方未特別約定,雇主亦可依《民法》規定進行抵銷。此外,若勞工因錯誤多領工資或獲取其他不當得利,經確認為需返還時,雇主亦可直接從工資中扣除該筆不當得利,以實現返還義務。在這些情況下,因涉及的債權屬於確定且合法存在的民事債務,並非屬於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性質,因此不受《勞基法》第26條的限制。

 

然而,儘管法律允許雇主在特定情況下預扣工資,仍建議雇主在執行此類扣款前應特別謹慎。首先,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或勞資糾紛,雇主應儘可能與勞工事先達成書面協議,明確記載債權性質、金額及扣款方式等細節。其次,即便基於合法債權進行扣薪,雇主仍應考量勞工的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過度扣薪而影響勞工的生計,進而可能衍生其他勞動爭議或社會問題。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據個案具體情況判斷雇主扣薪行為的合法性。若勞工對雇主的扣薪決定有異議,可依法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審查雙方債權債務的合法性外,亦會考量扣薪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對勞工的基本生活造成不當影響,進而綜合判斷其合法性。

 

雇主在面對勞工已屆清償期的借貸、不當得利或其他確定債權時,確實可依《民法》第334條主張抵銷,並從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無須受到《勞基法》第26條的限制。然而,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雇主仍應秉持誠信原則,與勞工進行充分溝通,並建議採取書面方式記錄相關協議內容。同時,勞工也應對自己的債務責任有充分認知,若認為雇主的扣薪行為不當,應及時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透過雙方良好的溝通與協商,方能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實務操作上 , 員工預支薪水通常會與雇主約定分期自工資中扣還 , 則衍生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的爭議。有見解指出 , 員工與雇主預支薪水的約定和扣還安排 , 是屬於 「發放方式的約定改變」 , 與勞動基準法禁止「薪資預扣」的情況不同,因此也不會有違反勞基法的問題。

觀諸主管機關函釋與見解 , 可知法律解釋之變通原則不外乎是給予員工資金週轉之便、以利勞資關係的永續發展,於情、於理於法皆合。

 

-勞資-工資-全額給付-禁止預扣薪資-預支薪資-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15條=民法第334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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