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是否為工資?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包含直接的薪資、獎金、津貼以及其他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的報酬。無論雇主如何命名,只要該給付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即屬於工資的範疇,應依法納入相關勞動給付的計算基礎,確保勞工的經濟權益不受侵害。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夜點費與誤餐費雖然在名稱與發放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其是否屬於工資的判斷標準,主要取決於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付」這兩大要素。夜點費與誤餐費則視其具體發放情況而定,若具有工資性質,即應依法納入工資計算範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例如交通津貼、伙食津貼等,是否屬於工資?按最高法院於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二號判決中有謂:「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予‧‧‧,即非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依該判決之意旨,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如非經常性給與,不屬於工資;但如係經常性給與,則屬於工資。但如此解釋,似反而有將「工作對價性」排除在工資要件之外,而單單以「經常性」為工資惟一要件之疑義。雖然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乍看之下,似無「工作對價性」。惟如考量工資決定之要素,工資原本即帶有生活保障之成份在內,如否認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不具有對價性,則雇主即可能將原為內含之生活保障給付,完全採單獨列項之方式,藉以避免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給付。且雇主既有在勞工仍繼續工作之情況下,按月給與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如交通津貼、伙食津貼等,則此仍應認為具有工作對價性。何況,撥諸社會求職實況,一般勞工求職時,雇主與勞工所關心者,厥在每個月在正常工作情況下之薪資總額。因此,給付之名目雖係生活補助之性質,但仍應認為屬於工資。

 

夜點費與誤餐費,這兩項給付通常出現在特殊的工作環境中。夜點費是指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的勞工,所提供的購買點心或飲食的補助費用,通常作為夜班員工的福利性質給付。

 

誤餐費則是指因工作延誤或排班安排導致勞工無法按時用餐,雇主所提供的餐費補償。根據實務見解,這兩種費用本質上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工資,因為它們主要是基於福利考量或補償性質的給付,並非勞工提供勞務的直接對價。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名為夜點費或誤餐費的給付都不屬於工資。如果雇主將原本具有工資性質的給付,例如「夜班津貼」或「輪班津貼」,以「夜點費」或「誤餐費」的名義發放,試圖藉此規避工資相關的法律義務,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並不被認可。

 

在此情況下,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定義,進行個案認定,判斷該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進而確定其是否應納入工資範圍。換句話說,無論給付名稱為何,只要其具備工資的實質要件,即應依法認定為工資,並計入相關工資計算基礎,以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

 

-勞資-工資-工資認定-津貼(補助)-生活補助-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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