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不靈、發薪日遇上例休假,延遲給薪是否違法?
問題摘要:
工資發放的準時性是勞工基本權益的重要保障,雇主不得因周轉不靈或例休假日而延遲發薪,若有延遲發薪的需求,必須獲得勞工同意,否則即構成違法。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薪資,雇主應提供具體證明,並與勞工協商合理的補救措施,以避免觸法。勞工若遭遇雇主違法延遲發薪的情況,應勇於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資作為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受勞動基準法「全額」(第21條)、「直接」(第21條)及「定期」(第23條)給付之保障,因此,雇主若有延遲發薪的需求,必須事先獲得勞工的同意,否則即屬違法。唯一的例外情形是,若延遲發薪的原因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則可作適用。但問題來了,雇主周轉不靈,或發薪日適逢例假日,是否符合「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條件呢?答案是否定的。
工資作為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受勞動基準法「全額」(第21條)、「直接」(第21條)及「定期」(第23條)給付之保障,因此,雇主若有延遲發薪的需求,必須事先獲得勞工的同意,否則即屬違法。唯一的例外情形是,若延遲發薪的原因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則可作適用。但問題來了,雇主周轉不靈,或發薪日適逢例假日,是否符合「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條件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雇主周轉不靈屬於企業經營風險,這是雇主在營運管理上應自行承擔的責任,並不得將此風險轉嫁於勞工。薪資是勞工賴以維生的基本收入,雇主經營上所遭遇的財務問題,不能成為合法延遲發薪的理由。其次,若發薪日適逢例休假日,雇主仍然可以選擇「提前發放薪資」,而非「延遲發放」。因此,上述兩種狀況均不屬於合法延遲發薪的事由,若雇主因這些原因無法依約發薪,仍應事先取得勞工同意,否則即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部分雇主可能認為晚幾天發薪無傷大雅,但對於許多仰賴每月薪資支付生活開銷的勞工而言,任何延遲發薪的行為都可能對其經濟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影響基本生計。例如,房租、水電、貸款、信用卡帳單等多數固定開銷皆有指定繳納期限,若因雇主延遲發薪而導致勞工無法按時繳款,不僅可能產生額外的違約金或滯納金,甚至影響其信用評等。因此,雇主應當體認到薪資發放的準時性至關重要,並應依據法律規範按時給付。
至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認定標準,依實務見解,其範圍極為嚴格,僅限於雇主「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可能透過一己之力改變」的重大事件,才符合該定義。例如,颱風、地震、海嘯、暴動、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因其突發性且非人為所能控制,可能影響企業正常運作,導致資金調度困難,此類情形下,雇主才可能有正當理由延遲發薪。然而,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資金調度屬於正常財務管理範圍,若非遇上極端事件,仍應遵守勞基法的工資給付規定,確保勞工按時領取薪資。
實際上,法規對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相當嚴格,並非所有突發狀況都能適用。例如,若企業因客戶延遲付款,或因市場不景氣導致資金周轉困難,這些情況都屬於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而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範疇。因此,即便企業面臨財務壓力,仍須依法履行支付薪資的義務,否則將面臨勞動主管機關的處罰。
若雇主違反工資按期給付的規定,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向勞動主管機關(如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限期給付積欠薪資。若雇主仍不履行,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須事先預告,即可解除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此外,根據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若違反薪資給付規定,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
首先,雇主周轉不靈屬於企業經營風險,這是雇主在營運管理上應自行承擔的責任,並不得將此風險轉嫁於勞工。薪資是勞工賴以維生的基本收入,雇主經營上所遭遇的財務問題,不能成為合法延遲發薪的理由。其次,若發薪日適逢例休假日,雇主仍然可以選擇「提前發放薪資」,而非「延遲發放」。因此,上述兩種狀況均不屬於合法延遲發薪的事由,若雇主因這些原因無法依約發薪,仍應事先取得勞工同意,否則即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部分雇主可能認為晚幾天發薪無傷大雅,但對於許多仰賴每月薪資支付生活開銷的勞工而言,任何延遲發薪的行為都可能對其經濟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影響基本生計。例如,房租、水電、貸款、信用卡帳單等多數固定開銷皆有指定繳納期限,若因雇主延遲發薪而導致勞工無法按時繳款,不僅可能產生額外的違約金或滯納金,甚至影響其信用評等。因此,雇主應當體認到薪資發放的準時性至關重要,並應依據法律規範按時給付。
至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認定標準,依實務見解,其範圍極為嚴格,僅限於雇主「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可能透過一己之力改變」的重大事件,才符合該定義。例如,颱風、地震、海嘯、暴動、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因其突發性且非人為所能控制,可能影響企業正常運作,導致資金調度困難,此類情形下,雇主才可能有正當理由延遲發薪。然而,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資金調度屬於正常財務管理範圍,若非遇上極端事件,仍應遵守勞基法的工資給付規定,確保勞工按時領取薪資。
實際上,法規對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相當嚴格,並非所有突發狀況都能適用。例如,若企業因客戶延遲付款,或因市場不景氣導致資金周轉困難,這些情況都屬於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而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範疇。因此,即便企業面臨財務壓力,仍須依法履行支付薪資的義務,否則將面臨勞動主管機關的處罰。
若雇主違反工資按期給付的規定,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向勞動主管機關(如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限期給付積欠薪資。若雇主仍不履行,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須事先預告,即可解除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此外,根據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若違反薪資給付規定,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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