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誤將年終獎金匯入我的戶頭,然後以行政錯誤為由將錢從薪資扣回是否合理?
問題摘要:
薪資或獎金溢發雖然可能是企業管理上的疏失,但雇主在處理時應避免直接扣除薪資,以免違反勞動基準法並引發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先與勞工協商,爭取其同意返還;若勞工拒絕,則應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公司在發放年終獎金後,基於某些原因(如員工即將離職、公司營運困難、績效考核結果未達標等),要求員工退還已經領取的獎金。然而,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員工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許多公司在發放年終獎金後,基於某些原因(如員工即將離職、公司營運困難、績效考核結果未達標等),要求員工退還已經領取的獎金。然而,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員工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需要釐清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它涉及到工資與非工資的概念。
非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非經常性給與指的是雇主基於改善員工生活或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的給付,而非員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年終獎金通常被認定為這種性質,因此它與工資有所不同。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經常性給與即「工資」,也就是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具有對價關係。
企業在發現薪資或獎金溢發的情況時,應由雇主向勞工清楚解釋溢發的原因及具體金額,並取得勞工的同意,讓勞工自行決定返還的方式,例如一次性歸還,或同意雇主在次月的薪資中扣除。如金額較高而一次扣抵有困難,則可協商分期返還,以避免影響勞工薪資的正常運用。然而,雇主不得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逕行在薪資中扣除多發的金額,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規定的「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原則。若雇主自行扣除,將可能面臨行政裁罰,甚至勞資爭議。
倘若勞工在接獲雇主解釋後,選擇不予理會,亦不同意雇主從薪資中扣除多發款項,雇主便無法自行扣款,只能透過司法救濟來追回溢發的金額。依據民法第179條及第181條之規定,不當得利指的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因此,若勞工明知所領取的薪資或獎金不符合核發條件,仍未依約返還,即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目的給付,但給付原因客觀上不存在,受領方即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因此,雇主可透過訴訟途徑,向法院主張勞工返還溢領款項。
若企業將年終獎金納入工資範圍,就不能輕易扣回。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員工歸還年終獎金,必須先檢視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是否有明確規定。例如:若契約中明訂年終獎金為工資的一部分,那麼雇主無權片面扣回,否則就構成違法扣薪。若契約中載明年終獎金為恩惠性給予,且公司保留調整或取消的權利,則雇主可依規定處理,但仍應遵循合理程序,不能恣意變更。雇主未經員工同意,單方面扣回已發放的年終獎金,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風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按當事人一方本於一定目的而為給付時,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給付如欠缺其原因時,他方當事人受領給付即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被告於受領時業已知悉受領之業績獎金如不符合上開業績核發規定,將有受追繳扣回之可能。被告既不符合上開業績核發規定有關業績獎金實際受領要件而受領,自應返還溢領之業績獎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4號民事判決參照)
若年終獎金已發放,雇主再行追回,形同變相扣薪,已違反該規定。罰則:處新台幣9萬元至45萬元罰鍰。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片面削減工資或追回已發放的薪資,否則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影響企業形象與信譽企業若片面變更年終獎金發放政策,或要求員工退還獎金,不僅可能面臨勞工申訴或法律訴訟,還可能影響企業的聲譽,使員工士氣低落,甚至導致人才流失。面對這類情況,我建議勞工依以下步驟處理:確認公司政策與契約內容先檢視勞動契約或員工手冊中,是否對年終獎金的發放及扣回有明確規範。如果合約中沒有相關條款,或條款不明確,則雇主單方面扣回獎金的行為屬違法。與公司協商若企業基於營運考量希望調整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應與員工協商,而非強制要求歸還。
如果不留,那麼就是發函通知企業本人不同意獎金被扣回,企業此舉已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5款,如果三日內不回應,終止契約且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
對於雇主而言,最好的方式是事先規劃清楚,避免事後引發爭議。例如:明確定義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公司應在勞動契約或內部規章中明訂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例如是否與績效掛鉤、是否有任職年限要求等。不得單方面更改發放規則若企業要變更獎金發放政策,應提前公告並與員工協商,而非臨時更改。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若企業希望將年終獎金與員工表現掛鉤,應建立明確的考核標準,避免隨意變更,造成員工不滿。年終獎金是員工辛苦工作一年的成果,雇主若未經協商便要求員工繳回,不僅可能違法,還會影響企業形象與員工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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