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說好加薪,卻沒有履行,此時效力為何?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工資的認定標準應以是否為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為核心,而非僅取決於名稱或支付方式,只要該筆給付與勞務提供有關,即應視為工資並受法律保護。此外,勞動契約的成立並無特定形式限制,雙方只要有明確合意,即可視為契約有效,特別是在薪資調整的問題上,若雇主曾明確承諾加薪,則應履行其承諾,否則即可能構成違約,勞工可依法請求相應的權益。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確保勞工的工資權益不會受到雇主的片面更改或規避,並確保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的權益能夠獲得有效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面試時答應工作3個月後不用考核,直接加薪,結果變成調高職等,但是沒有調薪,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另外,薪資分期付款合法嗎?國定假日上班,公司都沒有給休假,也沒有雙倍薪資,可以檢舉公司違法嗎?

 

先判斷是否加薪還是提高福利或獎金

只要某項給付是基於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即應視為工資,而不論其名稱為何。此外,該款末段的「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雖然法律並未明確定義,但一般解釋應指非臨時起意,且與工作有關的固定給付。其立法原意在於防止雇主藉由更改給付名稱來規避工資支付義務,確保勞工權益不受侵害,因此若某項給付與勞工提供的勞務有直接關聯,即便雇主以其他名義發放,仍應視為工資,並適用工資相關規範。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勞動契約關於工資之約定,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一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都算成立勞動契約。讀者來信問到,公司面試時已答應3個月後不用考核,直接加薪,如經舉證,這項工資議定及調整,已經成為勞資雙方勞動契約約定的事項內容,而非單純附條件的話,勞工當然可以根據勞動契約,要求公司履行加薪的承諾內容。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依此規定,薪資數額是勞雇雙方議定後達成共識的結果,因此,即便勞工提出加薪的要求,但雇主如果不同意,最終也不會達成共識而成為雙方議定的工資。《勞動基準法》並未強制規定契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只要雙方達成合意,無論是透過口頭約定、默示行為,或實際履行勞動關係,均可視為勞動契約已成立。

 

若雇主已經承諾在勞工試用期滿後加薪,且此承諾具有明確約定性質,例如承諾在3個月後無需考核即自動加薪,則此約定即已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勞工可以依此要求雇主履行承諾。倘若雇主未履行該約定,勞工可主張雇主違反契約,並請求相關權益。

 

工資數額的確定,需經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因此,勞工即便提出加薪要求,若雇主未同意,則該加薪請求不會構成雙方已議定的工資。然而,若雇主已經同意加薪,並與勞工達成共識,例如透過口頭承諾、書面約定或其他方式確立薪資調整計畫,則該加薪便應被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不得單方面拒絕履行。此原則也適用於其他與工資相關的約定,例如加班費、獎金支付標準等,若勞雇雙方已有明確約定,雇主便應依約履行,否則勞工可依法請求補償或申訴。

 

如果雇主已口頭承諾升職加薪,且勞工已為公司工作,那麼雇主有支付加薪的責任。但是,由於雙方口頭承諾並未紀錄在勞動契約中,因此相關證明責任落在勞工身上,需要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明,例如當時的面談記錄、電子郵件等相關文件或證言,以證明雇主已承諾加薪升職。建議勞工可以先向雇主詢問加薪情況,並提供相關的證明,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依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的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工資給付,除當事人有特約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未全額給付,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只要是定期發薪資、足額發薪資,分幾次發不是問題,重點是要勞資雙方都同意。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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