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共體時艱」領月薪變成「時薪」制,這樣合法嗎?
問題摘要:
關於勞動契約的變更,勞動基準法第21條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皆明確規範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方式皆屬於勞動契約的約定事項。換言之,工資作為勞動契約中最核心的部分,其任何變更均需取得勞工同意,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若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月薪制改為時薪制,該變更將不具法律效力,仍應依原契約執行。月薪制改為時薪制涉及工資的給付方式變更,屬於勞動契約的重要條件,應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雇主不得單方面片面修改,否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並可能面臨罰鍰及其他法律責任。勞工若遭遇此情況,可採取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確保工資不被非法剝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老闆去年底說要共體時艱,原本月薪要變成以時薪制計算,但薪資計算方式卻讓員工愈領愈少。
工資作為勞工的基本收入來源,直接影響其生活水準與經濟安全,因此,法律對於工資的保障相當嚴格,以確保勞工能獲得合理且穩定的報酬。除了契約保障外,勞動基準法亦設有最低工資制度,以防止雇主給付過低的工資,導致勞工生活陷入困境。最低工資的調整通常依據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及社會平均工資水準等因素來決定,政府會定期檢討並公告最新標準,以確保勞工的基本生活條件不受通貨膨脹或市場變動的影響。此外,工資支付的方式與時間亦須符合法規,雇主應至少每月發放一次工資,並以法定貨幣直接支付,除非勞工另有同意,否則不得以實物或其他形式取代現金支付。這些規範的設立皆是為了保障勞工不被剝削,確保其勞動成果能夠獲得合理回報,維護勞雇關係的公平性與穩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工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例如工資遭到不當扣減、雇主無故遲發或不發工資等,應主動向相關單位求助,如勞動局、勞動檢查機構或工會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月薪制變時薪制合法嗎?
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對價報酬,應受到法律的保障,確保勞工權益不受侵害。勞工與雇主之間透過協商訂立勞動契約,該契約即構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契約內容,否則將可能涉及違反法律的問題。若雇主單方面調降工資,除了違反契約精神外,亦可能涉及違法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2條之工資定義,工資指的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其中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故工資並不只有「底薪」而已,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例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討論決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表示只要雙方合意,工資計算方式可以有不同的變化,但前提是不得侵害勞工的最低報酬保障。對於原本約定的月薪制工資,若勞資雙方已明確同意其計算方式,則雇主不得擅自變更,若雇主未經協商即片面改為時薪制,將可能違反契約自由原則與勞動基準法規範。
而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據此未經過勞資雙方共同議定,也無雙方同意時,似未有全額給付。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罰則之規定,違反上述第22條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契約的變更,都要勞資雙方的議訂協商,雇主違反勞基法被處以罰緩,主管機關更能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屆期又未改善的話將按次處罰。(勞基法第80之1條第1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方式等皆屬於勞動契約的約定事項。工資是勞動契約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任何變更均需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單方面片面變更,若未經勞工同意即逕行修改,則該變更不具法律效力,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的約定執行。
雇主若未經任何告知或協商,片面變更工資制度,已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且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支付勞工,不得無故減扣。若雇主擅自調降工資,不僅構成違法行為,亦可能導致勞資爭議,甚至面臨法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若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將可被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折合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罰鍰。
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報酬,應受到法律的保障。勞工透過與雇主協商所訂立的勞動契約,即構成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若雇主單方面調降工資,不僅違反契約精神,也可能涉及違反法律的問題。民法第153條,契約的變更必須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僅有一方的單方主張,無法對契約內容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便雇主透過公告、內部信件或勞動規則變更的方式,宣稱調降工資,若勞工未明確同意,該變更仍然無效。
契約的變更須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單方的主張並無法對契約內容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便雇主透過公告、內部信件或修改勞動規則的方式宣稱調降工資,若勞工未明確同意,則該變更仍屬無效。勞動契約的訂立是為了規範勞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雙方能夠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履行契約內容,維護勞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工資作為契約中最核心的部分,尤應受到法律的保障。當雇主無故調降工資,甚至未經勞工同意就強行執行,不僅違反契約規定,也影響勞工的生活品質與基本生計,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勞資糾紛。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在勞動條件遭到不合理改變時的解約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雇主利用權力單方面變更契約內容,特別是在工資給付方面,若雇主擅自降低薪資或變更薪資計算方式,可能會嚴重影響勞工的權益,而勞工則可依該條規定選擇立即終止契約,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勞資-工資-工資計酬方式-工資計算單位-按月計薪-按時計薪-
瀏覽次數: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