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月薪、日薪、時薪制的設計與影響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應享有例假與休假的權利,並且在此期間仍應獲得與正常工作日相同的工資給付,以維護其基本生活與工作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範,依法支付假日工資,以維持合理的勞動條件與穩定的勞資關係,確保勞工在享有法定休假時,不會面臨薪資減少或權益受損的情況。按時計酬的勞工,勞資雙方在約定每小時工資時,應確保其薪資不得低於最低時薪,以符合法定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工的工資約定已符合或超過此標準,則視為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定給付例假日應得的工資,無須額外支付例假日加給工資,除非雙方另有特別約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工資之定義,勞工計酬方式有按月計酬、按日計酬、按時計酬、按件計酬等方式,鑑於96年7月1日起「月基本工資」與「時基本工資」已分別計算,對於「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全部工時(全職)工作者」,就勞雇雙方立場,究以月計薪或日計薪或時計薪,何者為適?

 

企業一般僱用勞工大部分採月薪制,然基於人力運用彈性策略或生產工作特性,亦會考量降低人事成本,對部分勞工採日薪制或時薪制。蓋企業主認為按日計薪或按時計薪者,係按其實際出勤提供勞務始計算工資,未出勤提供勞務則無需給付工資,即謂「無工作,無工資」(No work, no pay),坊稱「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不似按月計薪者於法定例假日或休假日未出勤提供勞務,仍須給付工資。致昔前對時薪或日薪計酬者,渠等假日工資是否納入計算,迭有爭議。惟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與實務上並非如此認為。

 

月薪、日薪、時薪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勞基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目前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按: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又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因此,月基本工資與時基本工資之計算基礎有所不同。茲就月薪制、日薪制、時薪制簡要於下:

 

月薪制:

係按月計薪之方式。按月計酬之全職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其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以每月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每月30日×每日8小時=240小時)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下稱加班費)之計算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

 

月薪制是指按月計薪的方式,適用於全職勞工,其薪資計算方式依據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所提供的勞務,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政府所規定的基本工資標準。依據計算方式,「平日每小時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每月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及假日出勤的加給工資)除以30再除以8,即每月工資÷30÷8,以每月30日、每日8小時的240小時為基準計算時薪。若勞工有延長工作時間,其加班費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計算。

 

日薪制:

係按日計薪之方式。按日計薪者與雇主可約定每日之工資並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於不違反強行禁止規定下,其約定有效。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於法定工作時間內,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換言之,其每日工資不得低於時基本工資×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其加班費之計算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

 

日薪制,則是依據每天的工作時間來計薪,日薪制的勞工與雇主可透過契約自由原則約定每日工資,並依據實際工作日數來計算總薪資,惟所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應符合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工資標準。換言之,日薪制的每日工資不得低於時薪基本工資乘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則超出的部分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

 

時薪制:

係按時計薪之方式。按時計薪者同按日計薪者般,可與雇主約定每小時之工資計算,惟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時基本工資。超過約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其加班費之計算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

 

薪資計算單位與加班問題

時薪制則是依照勞工實際工作時數來計薪,勞工與雇主可協議每小時的工資計算方式,但該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政府所訂定的最低時薪,確保勞工即便是以短時工或彈性工時的方式工作,仍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若勞工的實際工作時數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超出的部分同樣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以確保勞工在額外勞動時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明確規定,勞工在每七日內至少應享有一天休息,作為例假,以確保其身心健康與工作效率。此外,第37條進一步規定,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應放假的日子,勞工均應依法休假,不得強迫出勤。這些規定適用於所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事業單位與受僱勞工,無論是採計件制、計日制或其他薪資計算方式的勞工,皆應享有相同的法定權利。換言之,雇主不得因勞工的薪資計算方式不同而剝奪其例假及休假權益,應確保所有勞工皆能依法享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9條進一步明訂,依第36條與第37條所規範的例假與休假,雇主均應依法照給工資,亦即勞工在休假期間,其薪資不得因此減少,應由雇主支付與正常工作日相同的工資,以確保勞工的經濟權益不受影響。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保障勞工在享有休息權利的同時,不會因收入減少而影響其基本生活。特別是計件工或日薪工,若無此保障,可能會因休假而導致工資減少,影響生活品質,因此法律特別強調,雇主應依法支付例假與休假日的工資,以確保薪資的穩定性。

 

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確保所有計件工及日薪工的例假日及休假日工資依法發給,避免違法減薪或剝奪勞工的應得報酬。此函釋進一步確認,不論勞工的薪資計算方式如何,例假與休假日的薪資給付標準應一致,不得因計件計酬或按日計薪而影響其工資待遇。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19日(76)勞動字第6664號函)

 

時薪制已含例日

勞資雙方未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若雇主支付的時薪已達或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即視為工資已包含例假日應得之報酬,雇主無須再額外加給。此規範的主要目的是為簡化計薪方式,使雇主能夠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支付工資,同時確保勞工在例假期間的工資權益不受影響。然而,若勞工的薪資低於最低時薪標準,或勞資雙方另有特別協議規定例假日工資給付方式,則雇主仍應依約給付,不得以此函釋作為免除支付義務的依據。

 

核釋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95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參見前勞委會96、8、7勞動二字第0960130600號函)

 

工資議定含假日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標準。因此,勞資雙方若約定採取較高日薪並包含假日工資的方式,且勞工每月所得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及例假、休假日之工資總額時,即不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形。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只要雙方同意,該約定即為有效,並不構成違法。換言之,雇主應支付的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工資,可透過事前與勞工約定提高每日薪資來達成此目標,即在日薪內涵蓋假日工資,從而滿足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無須額外支付獨立的假日工資。

 

然而,若雇主欲將假日工資納入日薪內,而不再於假日另行給付工資,則此安排必須事先與勞工協議並取得勞工同意。若勞工已同意此薪資給付方式,則應受該約定約束,事後不得反悔,亦不得再請求雇主補發假日工資。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假日工資可以包含於日薪內,前提仍是勞雇雙方須有明確的約定,且該約定內容應清楚揭示薪資結構,以避免爭議。雇主不得僅因勞工每月所得總額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及例假、休假日工資的總額,即認定其薪資給付方式符合勞動基準法,否則將可能違反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的規定,導致違法情事。

 

按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雇雙方約定採較高日薪含假日工資方式,勞工每月薪資所得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及例、休假日之工資總額時,即未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於當事人契約自由之原則下,其約定自非法之不許,是雇主應給付之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之工資,仍得與勞工約定以提高各工作日之薪資,即以較高之日薪包含假日工資,以達假日工資給付之目的,並無違法可言。勞工若已同意雇主給付薪資之方式,即應受拘束,事後不得反悔,再請求雇主補發假日工資。惟假日工資包括於日薪之內,雇主不再支付假日工資,仍須勞雇雙方有所約定,雇主取得勞工之同意始可,不得僅以勞工每月薪資所得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及例、休假日之工資總額,即認為雇主薪資給付之方式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否則勞基法第36、37、39條之規定將成為具文。(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勞上易字76號民事判決)

 

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計算基礎,不論按月、按日或按時計薪之勞工,僅於計算其薪酬時之單位與方式不同罷,均係勞基法第2條所定義之勞工,勞基法規範有關勞工之各項權利,按日或按時計薪之勞工皆適用。準此,勞基法第21條規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亦含蓋按日或按時計薪之勞工。換言之,就全職工作者而言,按月、按日或按時計薪者,同受月基本工資之拘束。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及第80-1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單方面主張其薪資已包含假日工資,則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要求。該判決強調,即便勞工每月所得總額較高,仍須確保工資支付方式符合法定標準,並經勞工明確同意,否則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喪失保障勞工休假權益的基本功能。因此,在勞動契約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雇主與勞工應明確約定薪資結構,並確保勞工知悉薪資計算方式,以避免後續產生工資爭議,確保雙方權益得以合理維護。

 

-勞資-工資-工資計酬方式-工資計算單位-休假--按月計薪-按時計薪-按日計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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