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或在家工作措施之出勤記錄,企業應如何規劃?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遠距工作或在家工作雖然提供更大的彈性,但雇主仍然需要遵循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勞工的出勤紀錄準確且完整。企業應當透過合適的管理制度,確保員工每日的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均有明確的紀錄,並保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即便雇主與勞工已合意約定在家或遠距工作,仍應在事前明確約定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並確保出勤紀錄的保存與登載方式符合法規標準。雖然法律未規定出勤紀錄的固定格式,但企業仍需建立適當的制度來記錄員工的出勤狀況,例如讓員工自行填寫出勤紀錄、透過APP打卡或登入公司內部系統確認工作時間。此外,如果企業未能落實出勤紀錄管理,仍可能遭受主管機關的裁罰,顯示此項法規的強制性不可忽視。企業在導入遠距或在家工作制度時,應特別留意出勤紀錄的管理,確保其內容完整且符合法規要求。透過建立適當的記錄方式,如電子打卡、線上系統簽到或自我填報出勤紀錄,企業可以有效降低違規風險,確保勞雇雙方的權益均能獲得保障。企業與勞工雙方若能事先釐清相關法規,並依規定建立合適的管理機制,將能夠更順利地推行遠距工作模式,同時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與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近年來,隨著勞動環境的變遷與法規要求的日趨嚴格,不少企業開始重新採行遠距或在家工作措施,以平衡法規與企業營運的需求。然而,在遠距工作模式下,雇主與勞工合意採取此種彈性工作方式時,經常忽略一些關鍵問題,可能因此產生法律風險。因此,本文將針對遠距工作常見的法律迷思進行釐清,幫助企業與勞工更清楚相關法規,以降低未來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有企業重新採行遠距或在家工作措施,以平衡法規及企業營運之需求。因此,將就雇主與勞工合意採取遠距在家工作措施時,所容易遭忽略的問題與迷思進行釐清,期能藉此使讀者更為解相關議題,並能趨避可能衍生之法律風險。

 

事前規劃這不僅能降低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能夠避免因出勤紀錄不清而引發的勞資糾紛。在這樣的制度下,企業與勞工雙方的權益都能夠獲得更好的保障,同時確保遠距工作的管理合乎規範,進而維持企業的正常運作與勞工的工作權益

 

預先約定工作與休息時間,仍應依法備置出勤紀錄,且須登載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

首先,即使雇主與勞工預先約定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雇主仍應依法備置出勤紀錄,且須詳細登載至分鐘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明確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這表示,即便勞工是在家工作,雇主仍然必須確保有適當的出勤紀錄,以符合法令要求。

 

此外,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三條第二點規定:「電傳勞動工作者的工作時間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由於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較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行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由此可知,遠距工作的出勤紀錄方式可以有所調整,例如透過線上系統、APP或電子簽到方式完成,但仍應確實登載出勤時間與休息時間,以符合法規要求。

 

勞動部鑑於外勤業務員的業務性質,已協助提供雇主依法記載外勤業務員在外出勤起迄時間的方法,尚無過度苛求雇主履行法定義務之情形。即便勞工係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負有記載勞工下班時間至分鐘為止的法定義務。」這說明,即使勞工在家工作或於其他地點遠距工作,雇主仍需妥善管理出勤紀錄,確保符合勞基法的要求。

 

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定有明文。次按「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三、(二)、2點可參。又按「勞動部鑑於外勤業務員之業務性質,已協助提供雇主依法記載外勤業務員在外出勤起迄時間之方法,尚無過度苛求雇主履行法定義務之情形。…勞工蔡○○縱使係在事業場所外工作,然因前揭規定並未排除在外出勤營業員之適用,故仍無解於原告已違反未確實記載勞工下班時間至分鐘為止之法定義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6號行政判決參照。

 

即使雇主與勞工已經合意約定在家工作,仍應事先明確約定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起訖,以確保勞動契約的履行。雖然法律並未規定固定的登錄出勤時間形式,但根據相關法規,雇主仍然負有依法登載勞工「出勤時間」與「休息時間」的義務,且須精確記錄至「分鐘」為止,不能僅以排班表等方式取代。這表示,即便企業允許遠距工作或在家工作,仍應要求勞工確實記錄其每日的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以符合法律要求。至於具體的出勤紀錄方式,可以因應不同企業的工作彈性,採取較為簡便且符合遠距工作特性的方式,例如勞工自行填寫起訖時間,或透過系統、APP、電子簽到等方式確認工作時間。但若企業未依規定確實記錄出勤時間,或未要求勞工妥善填報,仍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遭主管機關裁罰。

 

企業即便允許員工遠距工作,也不能以此作為不記錄出勤時間的理由,因為法律對於出勤紀錄的要求仍然適用。這意味著,即使勞工的工作地點不在公司辦公室內,雇主仍然需要負責管理並妥善保存勞工的出勤紀錄,並確保所有紀錄均符合法定標準。若企業未能履行這項義務,一旦遭到勞動主管機關查核,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甚至裁罰。

 

此外,若勞工因為未能正確記錄出勤時間,而在日後產生工時爭議或加班費請求,企業將難以提出有效的證據加以反駁,因此,出勤紀錄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對於企業而言,不僅是符合法規的要求,也能夠有效降低勞資爭議的風險。

 

因此,企業在實施遠距工作制度時,應當建立完善的出勤管理機制,例如要求勞工在每天開始與結束工作時,透過系統或APP進行簽到與簽退,或是定期提交出勤報告,以確保工作時間的合理性與合規性。此外,雇主也可以定期檢視勞工的工作狀況,確認勞工是否確實依據預定的工作時間履行職務,並確保勞工的休息時間得到合理保障。透過這樣的管理方式,不僅能夠滿足法律的要求,也能確保勞資雙方的權益與工作效率。

 

-勞資-工時-出勤紀錄-非典型勞工-遠距工作-電傳勞動-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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