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或遠距辦公期間,上下班要打卡嗎?老闆要求員工每小時電腦畫面截圖報備,這樣的要求合法嗎?
問題摘要:
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休息時間及出勤紀錄之管理,均應依照法律規範及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進行,以確保工時計算的透明與正確性。雇主應負責備置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並確保所有紀錄均能反映勞工實際工作時間,以避免爭議發生。勞工則應依據工作安排及加班規定,確實回報並記錄工時,以維護自身權益。透過完善的工時管理制度,不僅能提升企業營運效率,也能確保勞工享有應有之休息與合理工資,達到勞資雙方互惠共存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居家或遠距辦公期間,雇主是否要求員工打卡上下班或採取其他方式記錄工作時間,取決於相關法律規範及雙方協議的具體操作方式。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6款的規定,雇主依法仍需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將其作為工時管理及加班費計算的重要依據。這意味著,即使勞工暫時轉換工作地點至居家辦公,相關的出退勤規範仍應遵守,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仍須受到雇主的有效管理。
為應對居家或遠距辦公的特殊情況,出勤紀錄的形式並不限於事業單位傳統的簽到簿或打卡機。雇主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協助記載出勤時間,例如使用APP、電話報到、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這些工具只要能夠確實記錄工作起迄時間,並能作為勞資雙方核對的依據,就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以確保雙方權益與義務之明確性。工作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若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則應以雙方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而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提供勞務之起迄時間計算,以符合工時管理規範。休息時間則指勞工脫離雇主指揮、監督狀態後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於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確保勞工享有適當之休息時間。除非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內持續工作,或勞工能舉證其係依雇主指示於休息時間內從事勞務,否則該休息時間不應視為工作時間。
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亦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若因業務需求而須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雇主應記錄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當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若認為應繼續工作以完成交付之任務,經雇主允許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應於完成工作後,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則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以利工時管理與加班費計算。若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時經常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可免回報及徵得雇主同意,而於工作完成後,雇主仍應記錄勞工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確保加班紀錄之完整性。
此外,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並不限於事業單位內之簽到簿或出勤卡,亦可輔以各種電子設備或數位工具進行記錄,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並應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提出完整書面紀錄,以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若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仍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要求其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該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紀錄、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之紀錄等方式回報雇主,雇主則應即時補登該工作時間紀錄,確保工時計算之準確性。
上述規範之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之工時權益,並確保雇主依法管理出勤與加班紀錄,避免勞資爭議之發生。勞工之工作時間應有明確之約定,且應由雇主據實登記,不論係正常工時、加班或休息時間,皆應透過具體記錄方式加以確認,以符合勞動基準法之工時管理要求。對於事業場所外之工作安排,雇主應與勞工協議適當之工時登記方式,確保即便勞工不在辦公場所內,仍可有效記錄其實際工時,並避免發生勞工無故延長工作時間但未獲雇主認可之情形,確保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之平衡。
在遠距或外派工作的情況下,工時管理更顯重要,雇主應建立完整之工時紀錄制度,避免因缺乏具體工時記錄,而導致爭議發生。尤其在加班部分,勞工如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而雇主亦未記載該加班時間,可能會導致日後計算加班工資時發生糾紛。因此,雇主應於工作規則內明訂工時紀錄之方式,並明確規範勞工如何報告工時異常或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此外,勞工亦應確實遵循工時管理規範,於完成延長工作時間後,依照規定方式向雇主回報,並留存相關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針對雇主要求員工每小時進行電腦畫面截圖的問題,這樣的措施雖然能提高工作透明度,但可能涉及隱私及信任問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雇主如需採取此類措施,應事先向員工充分說明其目的及範圍,並取得員工同意。即便如此,此類要求也應遵循比例原則,即措施應與目的相符,且不得過度干涉員工的隱私權。例如,每小時截圖報備可能被認為過於頻繁,導致員工感到受到過度監控,進而影響工作士氣和勞資關係。
另外,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的規範,雇主應合理安排員工的工時及休息時間,避免因遠距工作導致工作與生活界線模糊,進一步引發勞工的工作壓力或健康問題。正常工時的安排仍應遵守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並給予必要的休息時間。如需加班,仍應事先經過雇主核准並記錄加班工時。
雇主在實施居家辦公時,應考慮以更靈活的方式管理員工出勤,如設置彈性上下班時段或明確的工作成果目標,減少對勞工行為的過度監控,從而提高信任和工作效率。同時,勞工也應按要求準時打卡報到,或使用指定方式記錄出勤,確保工時透明化,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或爭議。
居家辦公期間,出勤紀錄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是勞資雙方需要共同遵循的原則。雇主應在保障公司管理權的同時,尊重員工的基本權益,而勞工則需主動配合相關規範,共同維護居家辦公的秩序和效率。透過雙方協調和有效的管理方式,既能達成企業運營的目標,也能保障員工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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