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否更改勞工的出勤紀錄?
問題摘要:
雇主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修正出勤紀錄,但應當確保其行為符合事實基礎、經過勞工同意,且具備透明的修正程序。若雇主單方面更改出勤紀錄,使其內容失真,則將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並可能面臨行政罰則。因此,企業應當建立清晰的工時管理制度,確保工時紀錄準確無誤,並與員工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以減少潛在的法律風險。透過適當的管理與合規措施,雇主既可確保出勤紀錄的準確性,又能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基於「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的目的,確實可以對出勤紀錄進行更正,但前提是更正過程應當透明,並與勞工充分溝通,以避免爭議。最理想的作法是先與個別員工進行協商,確認實際工作時間後,再進行必要的紀錄修正,如此程序較為周詳且符合法律規範。然而,若雇主擅自修改或竄改出勤紀錄,使其內容與事實不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進而衍生刑事責任。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與第6項的規定,雇主有義務備置勞工出勤紀錄,並應將出勤時間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且須保存五年,若違反此義務,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則。可見,出勤紀錄的管理對雇主而言不僅是內部管理問題,更涉及法規遵循與法律風險控管。
在實務上,出勤紀錄的製作人往往是勞工,例如透過簽到表、打卡機、電子刷卡或數位工時管理系統等方式來記錄每日的出勤情形。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勞工可能會自行填載特定的出勤時間,例如提早打卡或延後刷卡,並以此作為主張加班的依據,而雇主則可能認為該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不符,因而拒絕支付加班費。當勞資雙方對於出勤紀錄是否屬實存在爭議時,關鍵問題便是雇主是否可以單方面更改該紀錄,以及更改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要回答上述問題,必須先回歸出勤紀錄備置的目的。勞基法之所以要求雇主備置出勤紀錄,是因為該紀錄記載的是勞工的工作時間,而勞工的各項權利(如加班費、工資計算、職業災害補償、休假權益等)皆與工作時間密切相關。因此,雇主有義務確保出勤紀錄的準確性,避免因紀錄錯誤影響勞工的合法權益。正因如此,勞基法第30條第6項特別要求出勤紀錄必須記載至分鐘,以確保其精確性,並防止出勤時間遭到竄改或偽造。
雇主是否可以更改出勤紀錄?
在一般情況下,雇主確實可以更改出勤紀錄,但前提是該更改行為是基於事實,且有合理正當性,並且應當與勞工協商後再行修正,而非單方面進行變更。例如:
勞工錯誤登記出勤時間:若勞工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填載錯誤的出勤時間(如誤寫上下班時間),雇主可在勞工確認後更正。
工時記錄異常:例如勞工打卡後並未實際工作,或因工作性質需要於外勤工作,而未能及時打卡,雇主可根據實際情形調整紀錄。
系統錯誤:若企業採用電子打卡系統,而系統發生錯誤導致時間紀錄不正確,雇主可修正錯誤數據,但應保留原始紀錄以備查證。
然而,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更改或刪減出勤紀錄,例如將加班時間刪除、減少勞工的實際工時,或偽造正常出勤記錄,則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記錄義務,更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若雇主違反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或未能據實記載,將面臨9萬元至45萬元的罰鍰。因此,雇主在調整出勤紀錄時,務必審慎處理,並應以透明、公正的方式進行。
如果雇主發現出勤紀錄所記載的時間與勞工實際工作情形不符,例如勞工雖然晚打卡離開公司,但並非真的在執行工作,法院見解認為雇主可以進行更正,使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互吻合。這表示在合法的範圍內,雇主並非只能被動接受出勤紀錄的內容,而是可以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來做適當調整,以確保工時記錄的準確性。然而,更正的過程必須審慎處理,避免造成違法問題,並可能導致勞資爭議的發生。
如果雇主發現出勤紀錄記載之時間,和勞工實際工作之情形不符(例如勞工晚打卡離開公司,卻不是在工作),就此種情形即有法院見解認為:雇主得進行更正,使出勤紀錄與工作時間互相吻合(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0號行政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
再者,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記載之時間,推定為勞工之工作時間。不過,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進一步明揭:「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出勤具有管理之權,且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該出勤紀錄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如其紀錄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雇主亦可即為處理及更正」,可見立法理由也肯認雇主對於出勤紀錄有更正之權利。
出勤紀錄所記載的時間推定為勞工的工作時間,亦即只要勞工的出勤紀錄顯示其逗留在公司,即可推定該時段為勞工執行職務的時間。然而,該法條的立法理由進一步說明:「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出勤具有管理權,且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該出勤紀錄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如其紀錄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雇主亦可即為處理及更正。」
法理由也明確肯認雇主對於出勤紀錄具有更正權利,尤其當出勤紀錄與實際工時不符時,雇主應有權利與責任進行合理修正,以確保工時管理的正確性。從上述說明可以得知,雇主基於「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之目的,的確可以進行更正,而法院見解亦普遍予以肯認。
然而,何謂「實際工作時間」,勞雇雙方可能認知不一,因此如果雇主能夠先與勞工溝通,確認其實際工作時間,並取得勞工的共識後再更正出勤紀錄,則在程序上會更加周詳,也可減少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舉例而言,若勞工在下班後仍留在公司,但僅是處理私人事務或休息,雇主應與勞工確認該時段是否為「實際工作時間」,而非單純因打卡時間較晚就推定為勞動時間。如此一來,透過雙方協商確認工時,能夠在合理範圍內保障勞工權益,同時也讓雇主能夠依法管理工時,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擅自竄改出勤紀錄,使其內容與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不符,則出勤紀錄的真實性將受到影響,而這樣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由於出勤紀錄屬於業務文書,法院普遍認為如果雇主惡意篡改出勤紀錄,使其內容與事實不符,則可能構成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該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15條,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雇主在行使出勤紀錄更正權限時,必須遵循合法程序,避免任何涉及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若雇主為減少加班費支出或其他勞動成本,而刻意刪減勞工的工時紀錄,即便勞工實際上已經超時工作,則此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法,並面臨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
由上開說明可知:雇主基於「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之目的,可以更正出勤紀錄,此為法院見解所肯認。然而,對於何謂「實際工作時間」,勞雇雙方可能認知不一。因此,如果雇主能先與勞工溝通、確認實際工作時間,取得勞工之共識後,再更正出勤紀錄,如此程序上會更為周詳,也可減少後續爭議。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擅自竄改出勤紀錄,使其內容偏離勞工之實際工作時間,如此一來,將使出勤紀錄之內容失真。由於出勤紀錄屬於業務文書,因此法院多認為上開竄改行為,將構成刑法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因此,雇主對於出勤紀錄之更改權限,仍有其界限而非毫無限制,提請注意。
雇主在管理出勤紀錄時,應該秉持合法性、合理性及透明性的原則,並與勞工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出勤紀錄的準確性與公平性。雇主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合法管理出勤紀錄:
第一,建立明確的工時管理制度,規範如何記錄出勤時間、如何處理異常紀錄、如何申請工時更正等,使員工解雇主的管理原則,減少不必要的誤解與爭議。
第二,設立透明的出勤更正流程,例如當勞工發現自己的出勤紀錄與實際情況不符時,可透過申請流程進行修正,並由主管核准後更改,確保更正行為有跡可循。
第三,採用數位工時管理系統,如電子打卡、指紋辨識或GPS定位等方式,使出勤紀錄更加準確,減少因人為操作而產生的錯誤。
此外,雇主應定期審查工時紀錄,確保其真實性,並避免勞工因長期未察覺工時異常,而在多年後要求補發工資或加班費,造成企業財務負擔。在勞動管理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工時紀錄的正確性不僅影響勞工的權益,也關乎企業的法遵風險與經營穩定性。因此,雇主應審慎處理出勤紀錄的管理,確保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修正,並與勞工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以降低因工時爭議而產生的法律風險,確保勞資雙方權益得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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