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可以嗎?
問題摘要:
雖然企業與員工可以達成「免打卡」的共識,但雇主仍須履行記錄出勤的法定義務,否則將面臨違規裁罰與法律風險。為兼顧彈性管理與法規合規性,建議企業可採用替代性的出勤紀錄方式,例如電子考勤系統或手機打卡等,以確保員工權益,同時避免因出勤紀錄不完整而影響企業運營與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與員工取得共識後讓上下班免打卡,表面上看似是對員工的信任與彈性管理的展現,但雇主仍然有法定義務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因此,即使員工同意不上下班打卡,雇主仍無法免除記錄出勤的義務,否則將構成違規,面臨罰鍰處分。
事實上,許多企業為營造更自由的工作環境,採取免打卡制度,甚至仿效外國企業的管理模式,完全仰賴員工自律。然而,主若未依規定置備並保存出勤紀錄,將被處以新臺幣9萬至45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甚至有權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若屆期未改善,還會按次處罰。因此,企業若僅以「員工同意」為由,便完全免除出勤紀錄,無疑會面臨法律風險。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進一步明定,違反此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若屆期未改善,還將按次處罰。
因此,即便企業基於彈性管理或企業文化考量,給予員工上下班免打卡的彈性,但若未依規定留存員工出缺勤紀錄,仍然構成違規,並可能面臨嚴重的行政處分。以外國企業營運方式,給予員工上下班免打卡的福利,某些企業可能在勞動檢查後收到開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出勤紀錄並未規定特定形式,雇主可選擇適合的方式來記錄員工的出勤狀況,不一定非得使用傳統的打卡機。例如,雇主可以採用電子考勤系統、門禁卡、手機打卡、電子簽到、GPS定位或線上登錄等方式,只要能夠客觀覈實記錄員工的出勤狀況,即符合法規要求。
公司已事前與員工達成共識,不理解為何仍被開罰,並對彈性上下班的定義與細節內容感到疑惑。然而,彈性上下班制度並不代表員工可以完全不受考勤管理,而是指企業可以允許員工在一定範圍內選擇上下班時間,但仍必須達到每日法定工時的要求,同時雇主仍需依法留存員工的出勤紀錄。這是企業在導入彈性工時制度時最容易誤觸的法規之一。企業若採用外國企業文化的方式,完全依賴員工自我約束,而不要求員工打卡或記錄出勤,將導致企業無法提供勞動檢查所要求的出缺勤證明,這樣的做法即便獲得員工的同意,仍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就各種加班費爭議,勞動事件法第38條針對勞雇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減輕勞工在加班(費)爭議上的舉證責任。
此外,免打卡制度可能帶來的另一個風險是,在發生工時爭議時,雇主無法有效證明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例如,若員工主張自己有加班,卻因為沒有出勤紀錄而難以舉證,雇主將無法提供明確證據來反駁,可能被推定為應支付加班費。同理,若員工主張工資計算有誤、休息時間未依法給予等,也可能因出勤紀錄的缺失,使得雇主在勞資爭議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企業在推行彈性管理時,應確保出勤紀錄的完整性,以避免日後的勞資爭議。
有些企業可能誤以為「責任制」能夠規避出勤紀錄的要求,但實際上,依據勞基法第84條之1,僅有部分特定行業、職務(如高階主管、業務人員等)得適用責任制,且仍須經主管機關審核,並不得侵害勞工基本權益。因此,一般企業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仍須依勞基法規定提供完整的出勤紀錄。
彈性上下班的核心概念在於員工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調整自己的上下班時間,但每日的工作時數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並且雇主仍須負責記錄員工的出勤情形,例如可透過電子簽到系統、門禁卡紀錄、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的方式來保留員工的出勤紀錄。若雇主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出勤紀錄,將無法證明員工實際工時,不僅會影響加班費計算,還會導致企業在勞動檢查中遭受罰鍰。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員工同意不上下班打卡,就能避免違規問題,然而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勞基法的適用是強制性的,並不因勞工與雇主間的合意而有所變更。
因此,即便員工表達不希望打卡,雇主仍須負有確保出勤紀錄完整的義務。此外,若企業以「免打卡」的方式經營,未能提供明確的出勤紀錄,可能還會面臨其他法律風險,例如若員工日後對於加班費、工資計算、出勤時數等問題提出爭議,企業將無法提供具體證據來反駁員工的主張,這可能會使企業在訴訟或勞資爭議調解時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因此,企業應審慎面對出勤紀錄管理,確保所有員工的工作時間皆有合理記錄,以符合勞基法規定。若企業仍希望採取彈性管理方式,應考慮使用電子考勤系統,或其他能夠客觀記錄員工出勤狀況的方式,例如透過手機打卡、線上登錄、門禁刷卡、電子簽到等方式,以確保即使員工不使用傳統的打卡機,公司仍能提供出勤紀錄,以符合法律要求並降低法律風險。
最後,企業在推行彈性工時制度時,應確保內部管理與法規要求相符,避免因管理方式與法規不符而遭罰款,甚至影響企業形象與勞資關係。彈性管理固然可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工作效率,但企業仍需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執行,以確保合規性,同時兼顧員工權益與企業營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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