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染病算職災嗎?
問題摘要:
職業災害的認定涉及多方因素,包括勞動行為的性質、發生地點及與業務間的因果關係等。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提供法律框架,而律師的專業支持能幫助勞工及雇主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些法律規範,既保障勞工權益,也促進職場環境的安全與合規。職業災害的定義隨時代演變需適時調整,以反映現代職場的實際需求與挑戰,這對勞工保護及企業運營的可持續性都至關重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一直是勞工權益的重要課題,除通勤職災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定義,職業災害是指因工作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是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的原因所引起的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進一步來說,這裡所稱的「職業上原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指的是隨作業活動衍生,與勞動相關的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情況。換言之,只要勞工因工作場所內的設施設備或接觸的物質導致的傷病,或是因從事勞動行為引發的疾病,均可被視為職災的範疇。
以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為例,本土確診案例不斷增加,金融業、大眾運輸業及科技業等均有員工確診情況。勞動部職安署署長曾表示,若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於工作場所染疫,將從寬認定為職災,但若是在上下班通勤途中染疫則不予認定。這反映出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與場所、行為間因果關係的密切相關性。例如,醫院的醫師、護理人員及醫療技術人員等,若因診治或照顧感染者而確診,這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的案例,若經判定具相當因果關係,則符合職災的定義。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時代變遷及職場環境的改變,職業災害的範疇可能需要重新檢視。勞動基準法本身對職業災害並無明確定義,通常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工保險條例。這兩部法律對職災的定義有所不同,而成立職災的要件也不盡相同。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範較為嚴格,須回歸其定義中提到的具體條件,例如因建築物、機械設備或作業活動等引起的疾病或傷害。而在判定是否構成職災時,通常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來進行判斷。
其中,「業務遂行性」是指災害發生於勞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例如醫療人員在照顧病患時不慎感染。而「業務起因性」則關注災害是否因業務本身的需求而發生,例如建築工人在施工時因設備故障而受傷。這些判定標準也適用於當前新冠肺炎的案例中,若勞工主張因工作場所感染病毒,需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感染與工作場所或作業活動間具因果關係,例如工作環境中曾有確診者或感染風險較高的接觸史。
然而,在實務操作中,如何證明染疫發生於工作場所仍是難點。勞工需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工作場所的防疫紀錄、接觸史或相關環境證明,以支撐其主張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的標準。律師在此類案件中的角色尤為重要,能協助勞工整理證據、提供法律建議,並在爭議發生時代理勞工進行訴訟或協商。同時,律師也能為雇主提供建議,協助其完善工作場所的安全措施及風險管理,減少職災發生及相關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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