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的調解怎麼走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引入新的勞動調解程序。這一法律專門處理因勞動關係引起的民事紛爭,其定位為民事訴訟的特別法。勞動調解委員會(勞調會)成為核心機構,負責在勞動事件中先行調解。法律規定調解的時程要求,當事人需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事實與證據,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及整理爭點與證據。進入勞調會後,可能的結果包括調解成立、調解轉仲裁、勞調會提出方案或直接結案。調解不成立後,將進入訴訟程序,由勞調會的法官繼續審理案件。這一新程序旨在迅速有效地解決勞資紛爭,促進勞工及企業穩定經營。

 

律師回答: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新的勞動調解程序成為處理勞資爭議的重要機制,其設計旨在提升紛爭解決效率,減少訟源並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2018年底通過的勞動事件法於次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作為民事訴訟的特別法,其未規範之事項則回歸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新法的一大亮點在於引入「勞動調解委員會」,即勞調會,這是一個專為處理勞動事件的調解機制,設計上更加傾向勞方,降低起訴門檻,例如裁判費減免和允許在工作地法院提起訴訟,並強調調解先行的原則,務求紛爭能在正式進入訴訟前獲得解決。

 

依據新法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勞動事件起訴前應先由勞調會進行調解。若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則視為調解的聲請。勞調會由一名承審法官與兩名調解委員組成,並具備高度專業性與公正性。在調解程序中,該名法官同時擔任後續訴訟程序的承辦法官,確保調解與訴訟之間的連貫性與效率。勞調會的目標是透過協助當事人厘清爭議焦點與相關證據,並根據法律與事實進行分析與建議,促使雙方達成調解。

 

新法對調解程序的時程設有嚴格要求,自聲請調解之日起,除非出現聲請不合法、管轄權問題或其他特殊事由,應於30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原則上在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完成調解。當事人也被要求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相關事實與證據,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這樣的設計不僅加速調解進程,也迫使雙方在初期即準備充分,避免拖延與不必要的爭議。勞調會則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與提交的證據,針對爭點進行整理,適時曉諭當事人可能的訴訟結果,並可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必要的事實與證據,以便提出合理建議。

 

勞調會的調解結果可能有四種情形:調解成立、調解轉仲裁、勞調會職權提出方案或調解不成立。調解成立是最理想的情況,當雙方達成共識並合意調解時,勞調會的調解筆錄將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結案處理。若調解無法成立,但雙方同意由勞調會酌定調解條款,則可採取調解轉仲裁的方式,條款由勞調會過半數意見決定,並需經書記官記載於筆錄或書面,法官與委員簽名後視為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在雙方無法自行達成調解,也不同意轉仲裁的情況下,勞調會可提出附有「理由要旨」的調解方案,並於期日內向全體當事人告知或送達相關方。若當事人在10日內未提出異議,該方案視為調解成立;若有異議,則調解不成立,案件進入訴訟。此作法的目的是透過模擬訴訟可能結果,幫助當事人衡量利益,從而達成紓減訟源的效果。當調解難以促成共識且勞調會認為無法提出適當方案時,則直接終結調解,並告知當事人進一步的訴訟程序。

 

若調解最終不成立,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並由勞調會中的法官繼續承審,這樣的設計避免法官更換帶來的案件延誤與重複作業,進一步提升訴訟效率。勞調會的設計不僅有助於紛爭的迅速解決,也為訴訟前的和解提供更大的可能性。在此程序下,雙方當事人應高度重視證據準備與事實陳述,以便在調解階段達成最佳結果,減少進一步的法律糾紛。這一全新的勞動調解機制,通過強調程序的規範性與靈活性,為勞動事件提供更加高效且公平的解決途徑,促進勞資雙方的合作與信任。

 

-勞資-勞資調解-勞動事件法-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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