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紀錄就是正確工時?員工出勤忘打卡,雇主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公司若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貢工的延遲打卡期間並未從事公務,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甚至面臨勞動局的裁罰。為避免此類問題,企業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工時管理,並通過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進一步明確勞動條件。同時,採用技術手段記錄和管理工時,能有效降低勞資爭議風險,確保企業合法合規運營。
律師回答:
一家員工數量不多的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使用傳統打卡方式管理員工的出勤。然而,公司內年輕員工經常在下班後留在公司聊天、滑手機,經常晚三、四十分鐘才打卡下班。老闆認為這反映員工之間的感情融洽,加上這些行為帶來的額外水電成本不高,因此並未多加留意。然而,公司近日接到勞動局的通知,兩年前離職的員工指控公司未支付加班費,是否會因為打卡紀錄顯示的下班時間超出表定下班時間,而被要求補發加班費甚至受到裁罰。
出勤紀錄的法律要求與注意事項
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
雇主需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出勤紀錄需逐日記載,且時間應精確到分鐘。
這意味著出勤紀錄必須以明確的形式記載,例如簽到簿、打卡系統、生物辨識設備或手機APP等均可接受,但必須能準確記錄出勤時間。如果紀錄僅到小時,或未逐日記載,則屬違規,可能被處以罰鍰。此外,雇主應即時管理員工的出勤情況,若發現出勤紀錄與實際情況不符,應及時核對並更正。例如,在發放工資前(多為次月初),雇主應與員工核實出勤紀錄,以確保數據準確無誤。
上下班打卡看似簡單,實際上卻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它是勞工出勤的證明,也是工資與工時的核心依據。然而,對於不少上班族來說,忘記打卡是一個常見的問題;而對於負責管理出勤的HR或雇主而言,打卡紀錄不僅是核發薪資的依據,更是《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的責任。根據法律,雇主必須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否則可能面臨罰鍰。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確立「打卡時間=上班時間」的基本認定原則,但法律仍然保留雇主舉證證明出缺勤紀錄跟實際狀況不符合的機會,雇主可以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人事管理上的其他紀錄做為證據,推翻基於出缺勤紀錄所做的認定。
因此,雇主除了提醒員工按時打卡下班外,還需建立完善的工時管理制度,以避免類似爭議。建議企業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應在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加班條件及申請流程,強調員工在下班時間後如需繼續處理公務,必須事先申請並獲得主管批准。其次,對於出勤紀錄中的異常情況,如未打卡或逾時打卡,應即時記錄並由主管核實,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此外,建立加班申請與確認流程也是必要措施,要求員工在進行加班前提交申請,並由主管核准後記錄在案。最後,雇主應通過電子化的出勤系統實現實時管理,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情況相符。
值得注意的是,若員工在下班後未立即打卡,而是留在公司處理個人事務,例如聊天或滑手機,這段時間不應被認定為工作時間。但在訴訟中,如果雇主無法舉證證明該時間與工作無關,則可能被視為加班時間。因此,企業需要定期檢視員工的出勤紀錄,並與員工核對實際工時情況。
員工忘記打卡,雇主可以扣薪嗎?忘記打卡是否構成曠工?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旨在防止雇主任意扣減工資。因此,如果員工忘記打卡,但能提供出勤證明(例如工作紀錄、電子郵件、當日的工作成果等),雇主便無權扣薪。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公司可要求員工完備出勤紀錄,但如勞工已提供出勤證據,則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扣減薪資。對於「曠工」的認定,《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曠工指勞工無故不到工作場所,並未提供任何勞務。若員工實際已到工作場所,即便未打卡,仍不能算作曠工。遲到、早退或漏打卡並非《勞基法》上的曠工,雇主也無權將遲到、早退的時間累積計算,並以此認定勞工曠工一日。因此,如果員工確實提供勞務,雇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例如讓員工補交忘打卡申請或補登出勤紀錄,而非直接扣薪或要求請事假,然而,如勞工有屢次違反並導致雇主損害,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或第12條第4款規定處理。
如何有效管理員工忘記打卡的情況?
為避免員工經常忘記打卡,以致無法舉證,雇主可以採取異常工時提醒制度,以預防異常打卡的狀況,設定忘記打卡限制,如有異常,可以提醒,並全勤獎金或將打卡狀況列入考核,影響員工年終獎金或其他福利,或透過電子郵件或系統通知員工未打卡,並要求其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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