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是否適用勞基法?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技術生作為勞工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法律形式和實質操作上都容易引發爭議。一方面,很多雇主未能履行法律要求的書面程序,導致技術生的安排在法律上不被承認;另一方面,若實際上存在落實學徒制的情況,雖然形式上未符合法規,但實質上的學習目的可能仍然達成。因此,在處理這類勞資爭議時,應注意勞雇雙方是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操作是否符合技術生制度的本質要求,以促進勞動權益保障與雙方關係的和諧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主張勞方是來學習的,並稱支付的金額是交通津貼而非工資。這樣的說法確實有可能成立,因為勞動基準法第8章中規範了「技術生」的相關條款,對於某些情況下的學習性工作提供了特殊的法律框架。

 

技術生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至69條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含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職業訓練法第11條第1項:「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法第11條第2項:「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查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故雇主招受技術生之範圍,應以勞動部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為限。有關技術生訓練職類,請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公告。

 

技術生不是勞工

因為技術生不是勞工,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不是僱傭關係,並不是領取工資,而是生活津貼,故不受勞基法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規定限制。但技術生在進入事業單位前,雙方會簽訂訓練契約,技術生應衡量津貼是否合理。

 

勞基法所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退新制)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其中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另外,建教合作班之學生自 102 年 1 月 2 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公布後,相關權益適用該法令規定,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章技術生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第3條第1項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建教合作機構:指與學校簽訂建教合作契約,傳授建教生職業技能之事業機構。」、第3條第1項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建教生: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生。」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5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2項:「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在勞基法明定範圍適用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技術生」指的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規定接受雇主訓練的人員。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98年1月5日函釋中列舉了技術生訓練職類,包括美容、女子美髮和男子美髮,說明在美容美髮業中招收技術生是可能且合法的。然而,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雇主在招收技術生時,必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且該契約需包含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等條款,並需一式三份,由技術生、雇主及主管機關各執一份,並送主管機關備案。然而在實務中,大多數雇主對於這些法律程序並不了解或未能履行,導致這些技術生的安排在法律形式上難以成立。

 

此外,若技術生為未成年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訓練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於高中生而言,由於其年齡通常在15至18歲之間,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能符合規範。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為18歲。

 

本件雖然可能存在雙方口頭約定技術生的情況,但法律上無法成立技術生安排的原因包括缺乏書面訓練契約及未送主管機關備案等。同時,美容美髮業普遍會聘用高職畢業生或具備基礎訓練的工讀生,對於毫無經驗的新人可能連基本技術都不熟悉,更需要進行培訓。勞動基準法第69條第1項,技術生在某些勞動條件方面仍受到保障,例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勞工保險等規定均適用於技術生,雇主必須投保勞工保險,並遵守相關勞動規範,包括不能超時工作及一例一休等。

 

技術生制度的核心在於學習,而非純粹的勞動。因此雇主並未被課以支付工資的義務,但需為技術生提供真實的學習、教育和訓練,而非僅視其為廉價勞工。同時,技術生在接受訓練期間提供的勞務可以視為訓練費用的替代,因此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額外的訓練費用。儘管技術生的工作內容通常不具高強度勞動性質,但他們的勞務仍須受到法律保護。

 

-勞資-勞基法適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64條=勞動基準法第65條=勞動基準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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