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積欠薪資應如何追討?是否有追討時效?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若員工遇到公司積欠薪資,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薪資給付方式…等,公司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是不能任意變更的。尤其薪資屬勞基法工資範疇之工作報酬,法律規範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若有違背法律規定之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無效。又公司若惡意不協商解決積欠薪資問題,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發函命令雇主限期給付薪資及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實施勞動檢查來保障己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大多數公司與員工約定於每月的5號或10號一次性發放薪資,然而,若發生雇主未按時支付薪水的情況,《勞動基準法》第27條有明確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也就是說,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有權命令雇主支付積欠的薪資,以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旨在保障勞工的基本薪資權益,確保工資給付的透明性和穩定性。根據該條規定,工資的給付原則上應定期發放,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且需附上清楚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這一規範適用於各類工資形式,包括固定薪資與按件計酬的勞工。此外,雇主還需置備詳細的工資清冊,記錄所有發放工資的項目和明細,並保存至少五年,以備檢查。關於工資給付的時間頻率,法律要求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這是為防止工資長期積欠,確保勞工能以穩定的收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然而,當事人雙方若有特別約定,或雇主採取按月預付工資的方式,也被視為符合規定。但需注意的是,這類特別約定必須符合勞工的同意,且不得損害勞工的基本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若未按期給付工資,主管機關得依法限期令其給付,以保障勞工的基本薪資權益,確保其生活需求不受影響。工資是勞工付出勞務後的直接報酬,是其維持生活的重要來源,因此按期支付工資是雇主的基本責任和義務。本條規定旨在為勞工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防止因工資延遲支付而對勞工生計造成不利影響。

 

然而,若雇主因資金周轉困難或其他突發事件而不得不延遲支付薪資,這種情況下雇主需徵得員工的同意。若薪資發放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且事先已和員工約定薪資發放日可順延一天,根據《民法》相關規定,這樣的安排並不違法。這些彈性處理方式需以雙方合意為前提,否則雇主單方面的遲發薪資行為仍可能違法。

 

如果雇主拖欠薪資,甚至長期不予支付該如何處理?當雇主遲發薪資超過一個月且無任何解決方案,主管機關對雇主處以2萬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除此之外,勞工還能根據《勞基法》第14條的規定,主動提出離職,並依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在雇主拒不支付薪資的情況下,勞工可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勞工局協調或調解,同時勞工局也可針對該公司進行勞動檢查。勞工局的調查及檢查結果可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若協商仍無法解決問題,勞工也可以循法律途徑,透過勞動訴訟維權。

 

此外,雇主應理解按時支付薪資是其基本義務,即便因連假等原因導致薪資支付延遲,也應提前與員工進行溝通並取得共識。雇主不得以員工應該與公司「共體時艱」為由,未經同意延遲支付薪資。若雇主忽視這一基本原則,不僅會觸及法律底線,還可能損害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信任,影響勞資關係的和諧。

 

總而言之,薪資是勞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雇主需依約定按時支付。無論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支付,還是因公司經營困難而希望與員工協調共度難關,事前的溝通與協商至關重要。如果雇主未履行應盡義務,勞工應積極採取行動,透過申訴或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同時,勞工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在工作中的基本權益,確保未來的職場生涯能夠順利進行。

 

薪資是勞工依法應得的對價,無論公司是否在台灣合法登記,只要實質上存在僱傭契約,並確實有僱用事實,雇主就有義務支付應得薪資。您提到的薪資積欠,屬於典型的勞資爭議,這是私人間的金錢糾紛問題,與公司是否完成合法登記並無直接關聯。只要實質上您有與公司成立僱傭契約,並確實受僱於公司,有僱用事實,則公司即應給予您應得薪資,乃屬當然。

 

薪資之請求權時效應依照民法第126條之規定,為五年。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薪資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僅有五年,為被上訴人怠於行使權利之代價,乃立法平衡之效果,是被上訴人於事件發生九年後提起本訴,難謂有何違反誠信原則而權利失效情事。」

 

至於應如何請求,您可先向該管勞動局提出申訴,由勞動局安排調解,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雇主給付薪資,若雇主未聲明異議,則待支付命令確定之後,即可直接對雇主聲請強制執行;惟若雇主提出聲明異議,即會視為起訴,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斷雇主是否應給付薪資,或應給付薪資之總額為何。

 

-勞資-工資-時效-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27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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