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巧立名目扣薪,強迫員工公益捐,員工可要求補發並主張權利?
問題摘要: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扣薪作為捐款或訂閱雜誌的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不合法的扣薪行為。勞工應及時蒐集證據,包括扣款明細、薪資單及相關對話紀錄,並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對於雇主來說,依法辦事,尊重勞工權益,才能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避免因違法行為損害企業形象與信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一家基金會工作,每月薪資都會被基金會扣除一定金額,捐入基金會以供幫助弱勢使用。然而,僱用契約中並未載明有關此扣款的規定,基金會也未提供任何收據或憑證供勞工報稅使用。這項扣款政策在面試時已告知求職者,並表示若求職者拒絕同意扣款,就無法獲得工作機會。除此之外,基金會還要求員工從薪資中扣款訂閱財經雜誌。這些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甚至涉及業務侵占罪,值得深入探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這條文旨在保障勞工薪資的完整性,防止雇主任意扣減薪資。因此,除非基金會能夠舉證勞工在知情且自由意志下同意扣款,否則任何形式的薪資預扣行為,無論是以捐款或訂閱雜誌為名,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此條規定。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是維持經濟生活的主要來源,具有極高的法律保障價值。為了確保勞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勞雇雙方另有約定,雇主不得扣發工資。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所謂的「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是指勞雇雙方經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的情況。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強調此規定的設立是為防止工資被隨意扣減、扣押或未直接發給勞工,以保護勞工的基本權益。立法者考量到勞資關係中,雇主常居於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若不加以規範,雇主可能藉由各種名目任意扣減工資,不僅會直接影響勞工的生計,也可能間接損害國家的經濟發展。因此,法律設置了全額直接給付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僅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允許不全額直接給付。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勞雇雙方的「另有約定」必須是雙方經充分協商後的結果,且勞工應具有選擇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然而,在具體的實務案例中,若勞雇雙方的約定是在勞工缺乏選擇權、甚至因不同意而可能面臨被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遇的情況下作出的,則該約定顯然不符合「另有約定」的正當性要求,屬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規定,法定可扣減的項目包括:代扣勞工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代扣所得稅、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以及依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命令所為的扣押。而但書所述的「另有約定」,則涵蓋了如勞雇雙方同意以轉帳方式支付工資、代扣宿舍費、互助金、借貸費、工會會費等項目。
需要注意的是,勞雇雙方的約定不得牴觸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作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因此,任何試圖透過雙方議定的方式排除或削弱法律強制性保護的行為,都應被視為無效。《民法》第71條、第72條及第247條之1也進一步強調,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約定,將不具法律效力。
在此情況下,基金會未能於僱用契約中明確載明相關扣款規定,且未提供勞工報稅所需的收據或憑證,也未能充分證明勞工對扣款行為的自願同意,顯然不符合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全額給付的要求。如果勞工不同意扣款,基金會便不予錄用的行為,更可能構成對勞工的經濟威脅,削弱其自由選擇的權利。即令可以證明,但是此種不樂之捐是否屬於權利濫用,亦有爭論之情形。
針對基金會扣薪行為,勞工可依法向基金會請求給付短少的薪資及利息,並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違規情形。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的雇主,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勞工與基金會無法透過調解解決,勞工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至於是否構成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對於業務侵占罪的規定,要求侵占的物品需為業務上所持有,即按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主觀上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為其構成要件。若物本係自己所有,僅因契約對於第三人負有給付義務而故不履行時,係屬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與刑法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合。
基金會的扣款行為,由由於發薪前,薪資是基金會的財產,雖然在法律與道德上存有爭議,但其性質更接近於民事糾紛,而非業務侵占罪所涵蓋的範疇。因此,基金會預扣薪資的行為不構成業務侵占罪,難以通過刑事途徑加以處罰。
此外,基金會強制員工訂閱慈善雜誌,並從薪資中扣款的行為,也屬於對薪資全額給付原則的違反。雇主不能以任何名義強制扣款,除非該行為經過勞雇雙方同意且在契約中明確載明。這種強制性扣款行為,不僅損害勞工的經濟利益,也可能引發更多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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