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是於當月第1日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大小月與二月有無不同?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月薪制員工,每日薪資應以月薪除以30計算,未滿月則按實際出勤日數乘每日薪資給薪,包括例假日與休息日。特別是二月份,由於天數不同,事業單位需格外注意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約定與法律規定,必要時應通過契約條款進一步明確計算細節,保障雙方權益並減少爭議。

 

律師回答:

針對不同到職日計算當月應給付薪資,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和合理計算方式進行。通常,事業單位約定的月薪數額是固定的,不會因月份日數的大、小月變化而有所調整。因此,根據民法第123條第2項的規定,每月一律以30日計算,進而計得每日薪資為1,000元(30,000元÷30日)。因之,除非於該月第1日到職,作滿一個月計算較為簡易,但如未於1日到職者,計算方式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在實務操作中,事業單位通常使用「扣除法」來計算未滿一整月的薪資,亦即將全月薪資扣除未出勤日的工資。然而,若以「扣除法」計算3/30到職的員工薪資,事業單位可能僅給付1,000元,因為從3/31扣除29日工資,剩餘金額即為1,000元。該員工實際出勤的日數為3/30與3/31兩天,實際應得薪資應為2,000元。這種計算方式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關於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從而產生勞資爭議。

 

因為法律上原則應是作多少算多少,尤其在月薪制勞工,每日出勤日含含有額外的休息、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給薪,因之,原則要以實際時間計算,計算單位應到每分鐘止。

 

為了解決這類問題,事業單位採用邏輯一致的計算方法,即以日薪(每月薪資除以30)乘上「實際出勤日數」(包括例假日與休息日),作為未滿月的薪資基準。例如:

 

大月30日到職者:實際出勤日數為30與31兩天,計算2日應發薪資。

小到到職者:實際出勤日數(包含例假日與休息日),計算應發薪資(1,000元×26日)。

2月到職,因月薪計算已固定以30天為基準,除了該月已滿,依實際出勤計算到職(1,000元×29日)。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二月份的特殊情況,其天數少於30天,事業單位可能選擇按實際出勤日數計薪,這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禁止,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月薪計算方式。例如,契約中可敘明:「月薪之全額給付以全月在職出勤為前提,若未滿全月,則計薪方式採用『月薪除以30乘以實際出勤日數(含例假日、休息日)』」,如此可確保計算方式的清晰與合法性,減少勞資雙方的分歧。

 

-勞資-工資-未滿一個月計算薪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民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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