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如何計算才是合法?

05 May, 2024

問題摘要:

勞基法確保了勞工在工作和休息之間取得了平衡,並且在需要加班或在休息日工作時獲得了合理的補償。這些規定對於保護勞工的健康和權益至關重要,同時也鼓勵雇主合理安排工時,避免過度疲勞和工作壓力。加班費的設定不僅是對勞工勞動的合理報酬,也是對雇主合理安排工時的一種鼓勵。勞基法中對廣義和狹義加班的區分以及對加班費的具體規定,為雇主和勞工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助於確保加班費的公平支付。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補休選擇權則為勞工提供了更多的彈性,可以根據個人需要選擇補休或獲得相應的工資補償。此外,針對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費和補休方式的規定,確保了在休息日工作時勞工的權益得到了保護,並且在需要時能夠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保護勞工的健康和權益,確保他們在工作和休息之間取得平衡。透過限制正常工作時間和規定休息,勞工可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同時限制加班則有助於防止過度疲勞和工作壓力。同時,加班費的設定也是對勞工勞動的合理報酬,鼓勵雇主合理安排工時,以維護勞工的健康與權益。

 

法規上又可分廣義及狹義之加班,廣義加班包括一切工作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或其他約定工作日以外之延長工時之情形。

 

而狹義即是勞基法定義,即指雇主在正常工時(工作日),如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或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另如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參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

 

加班費,加班所得到的報酬通常被稱為「加班費」或「延時工資」。所謂加班即是超過法定或約定工作時間即是加班,即是勞工工作時間超過勞資雙方約定時間,故加班又可稱為「延時工作」,而加班費又可稱為「延時工資」。

 

工作日計算加班費方式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法定標準加給。

 

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首兩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每小時工資應加給平日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兩小時:

若再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每小時工資應加給平日工資的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32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如果是根據第32條第四項的情況(可能涉及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兩倍計算。

 

休息日計算加班費方式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針對勞工的加班工資設定了明確的加成標準,以確保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勞工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以下是該條款的具體規定:

 

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費(依據第36條):

工作前兩小時:若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在兩小時以內,其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超過兩小時:若勞工在休息日繼續工作超過兩小時,則每小時工資應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些加班費規定旨在確保勞工在加班或在休息日工作時獲得足夠的經濟補償,體現了對勞工權益的保護。通過這樣的法規,企業被鼓勵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避免不必要的加班,同時也確保勞工在必要時得到應有的報酬。

 

工作日或休息日約定補休之規定

 

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主要涉及勞工選擇補休作為加班或休息日工作的補償方式,並規定了相關的補休安排和工資計算標準。以下是這條法條的核心要點:

 

補休選擇權:

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加班(依據第32條的規定),或在休息日(依據第36條的規定)工作,並希望選擇補休,則可以根據其工作的實際時數來計算補休時數。補休的實施需經雇主同意。

補休期限的協商:

補休的具體期限應由勞雇雙方協商確定。

未補休時的工資發放:

如果補休期限屆期或勞動合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應有的補休,則應按照加班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如果雇主未依約發放應得的工資,則此行為可依違反第2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這條規定旨在提供勞工更多的彈性選擇,允許他們根據個人需要選擇補休或相應的工資補償。這不僅有助於保護勞工的權益,也鼓勵雇主和勞工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商,以確保工作安排的靈活性和公平性。

 

例假、國定休假及特別休假之加倍給付工資及補休

 

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又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關於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支付標準,確保勞工在法定休假日仍需工作時,能夠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這條法規涵蓋了幾種不同類型的休假,包括例假、休息日、法定假日和特別休假。主要內容包括:

 

休假日的工資支付:

勞工在第36條所定的例假日、休息日,第37條所定的法定假日,以及第38條所定的特別休假期間,其工資應由雇主照常支付。

 

休假日加班的工資支付:

如果勞工在上述休假日工作,且事先經過勞工的同意,則其工資應加倍支付。這體現了對勞工在放棄休息時間進行工作時應獲得額外補償的法律保護。

 

季節性工作的例外:

對於因季節性工作需要而必須趕工的情形,如果獲得勞工或工會的同意繼續工作,則勞工的工資同樣應照常支付。這一條款考慮到了某些行業(如農業、漁業等)的特殊需求,允許在保證勞工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工作安排。

這條法規的設定有助於平衡勞工休息權和企業的運營需要,同時確保勞工在放棄休息日工作時能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從而維護勞資雙方的利益和權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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