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之高薪低報可以求償嗎?
問題摘要:
對於社保給付的金額通常是根據投保薪資成比例的,勞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夠根據其平時的收入水平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雇主應確保報告的勞工薪資準確無誤,而不是故意做出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的行為,這損害了勞工的權益並損害了保險基金的健全運作。高薪低報是指雇主報告的勞工薪資低於實際支付的金額。這樣的行為不僅會減少勞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得的保險給付金額,也會減少雇主和勞工應該繳納的保險費用。在申報薪資時,雇主應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要求進行,並且在薪資調整後的特定期限內通知保險機構(如勞保局)。這些期限是:如果薪資調整在2月至7月之間,則需在8月底前通知。如果薪資調整在8月至次年1月之間,則需在次年2月底前通知。法律給予了雇主相當長的申報期限,但這並不意味著雇主可以任意延遲通知。
律師回答:
問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了解勞就保的給付邏輯,就是給付與投保薪資成比例,勞保、就保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均依所謂投保薪資作為給付之依據,因此所以高薪低報影響了勞工的權益,因此,法律規定,雇主要核實申報勞工的薪資。如果不投保、不核實申報或做高薪低報、低薪高報的舉動,勞工均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請求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勞工保險和就業保險的給付與投保薪資成比例,是為了確保勞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如失業、疾病、職業傷害等),可以根據其平時的收入水平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雇主對勞工的薪資申報準確性非常重要,這直接影響到勞工在需要時能獲得的保險給付金額。
重點是什麼是高薪低報?
高薪低報指的是雇主報告的勞工薪資低於實際支付的薪資。這種行為不僅減少了勞工在遭遇保險事故時應得的保險給付,也減少了雇主和勞工應繳納的保險費用。法律上,這是明確禁止的,因為它損害了勞工的權益並損害了保險基金的健全運行。
要以實際給付薪資金額進行覈實投保
關於勞保及就保,勞保局就此訂有分級表,雇主投保必須依該表格進行申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準用)
另關於勞工退休金部分適用情形亦與此相當,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關於薪資每月不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準用)
另關於勞工退休金部分適用情形亦與此相當,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覈實期間
關於覈實期間之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勞工的薪資如果在2月~7月之間變更,雇主應在8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如果在8月~隔年1月之間變更,雇主應在隔年2月底前通知。薪資的調整,在通知後的隔月1日生效。
雇主應在薪資調整後的特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勞保局),這有兩個窗口期:
如果薪資調整在2月至7月之間,則需在8月底前通知。
如果薪資調整在8月至次年1月之間,則需在次年2月底前通知。
法律給雇主的申報調整期限相當地長。雇主「應」在8月底、隔年2月前通知,反過來說,只要在期限前通知就是合法的,法律沒有強迫雇主「即時通知、申報」。因此,如果勞工的薪資在2月變成高薪,雇主只要在8月底前通知就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少數說,雖然勞保條例規定雇主要在8月底前通知,但可沒限制雇主「只」能在八月通知,雇主可以隨時通知勞保局變更投保薪資。最後,本案的雇主須要賠償勞工短少的失業補助與津貼。(臺南地院103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雖然法律規定了通知的最後期限,但勞工和勞工團體常常主張雇主應當在薪資變更後儘快進行通知,以避免勞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因薪資申報不實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果勞工因為高薪低報而受到損害,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勞工因為高薪低報而受到損害,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向雇主請求賠償。因此,雇主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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