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體檢?為什麼要規定勞工要健康檢查?

07 Apr, 2024

問題摘要:

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場健康檢查有著非常明確的規範,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勞工的健康安全,並預防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的規定,雇主在僱用勞工時必須實施體格檢查,並對在職勞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這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

 

律師回答:

健康檢查規範的目的

關於這個問題,健康檢查規範的目的當然是落實勞工健康保護, 課予雇主安全維護義務,即早偵測勞工健康異常情形,並作為雇主選配工及採行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預防措施之參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因之,幫員工健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要了解有目前的工作環境可能促成「職業傷害」(又或稱呼職災)。

 

近年職場健康檢查備受關注,許多企業皆固定實施健康檢查以保障員工健康。職場健康檢查不僅可以幫助企業及員工及早發現健康問題,提高員工的健康水平,降低因病缺勤率和工傷率,減少企業的人力和經濟損失。也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生產力,使員工更加專注於工作,減少因身體原因而影響工作的情況。

 

依職安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課以雇主對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之危害辨識、評估、適性工作安排等作為之義務,上開規定之目的係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有關應採行之安全衛生措施,已明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至第324條之3。

 

上開規定分別針對(1)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危害預防措施。(2)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疾病預防措施。(3)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健康檢查種類及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而勞工對於檢查,有接受之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6項)。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1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除一般體格檢查外,如工作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類別,應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定期實施者,指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特殊健康檢查: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應每年1次。

 

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特殊作業健康檢查適用範圍,在於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或對於在職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作業時每年為該等作業勞工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檢查紀錄至少保存10年,但游離輻射、粉塵、……石綿等檢查紀錄至少保存30年。

 

特殊健檢義務

勞工受特殊健檢、健康追蹤檢查後,雇主應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即於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登錄通報)。

 

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雇主使勞工從事第2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管理資料,將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上開規定之目的係作為選配工及健康管理。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該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5條或第16條附表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因此,新進勞工繳交之一般體格檢查報告,如符合下列3項原則,即可免再實施體檢:

(一)報告之檢查項目,符合該規則第14條附表八之檢查項目。(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須另有第16條附表九規定之檢查項目)

(二)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5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各該特定項目檢查,未逾1年)

(三)該檢查須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

 

健康檢查費用,新進員工任職前的體格檢查,法律上並未規定其費用是由勞方或資方負擔,故由雙方議定之。另健康檢查費用係由雇主負擔,勞工健檢所需時間得請公假。特殊健康檢查費用由於勞保局有職業病預防經費支付,

 

雇主如未安排員工健檢,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政府會罰3~15萬元的罰鍰。而勞工如果拒絕接受健檢,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範,則會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2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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