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製作薪資條?雇主發放薪資條,如何避免法律爭議?

06 Apr, 2024

問題摘要:

課予雇主之薪資明細發給予勞工之義務,目的在於勞工能夠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資總額、各項目的具體金額,包括基礎工資、加班費、獎金等,以及任何法律或雙方約定下的扣除項目。在出現工資相關的法律爭議時,詳細的工資明細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先看勞動法令中的規範為何: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袋等)給勞工,其中應包含下列事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薪資發給明確原則

勞工可以清楚知道自己的工資組成,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各項目的具體金額,這有助於建立雇主與員工間的信任。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1條的規定強調了薪資透明度的重要性,要求雇主必須向勞工提供工資明細,這樣的要求有利於保障勞工權益。簡言之,必須記載內容有:

1、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2、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均屬之。

3、依法令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政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勞工個人自行參加之團體保險費用。

4、實際發給之金額。

 

此部分亦為勞保或勞退所要求之義務,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

 

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

 

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規定,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雇主如果沒有提供,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只要證明特定給付是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即推定為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雇主如要推翻此項推定,必須舉反證證明之,此時即使不考量勞基法第23條的問題,如已經提供明細,訴訟中或生不利益之處。

 

因之,薪資明細記載必須明確區分底薪、加班費(平日、假日及休息日)及其他福利津貼、附條件的獎金等。以免遭法院認定全部屬於底薪。在出現薪資爭議時,詳細的薪資明細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幫助快速解決問題。

 

當勞工因為工資的問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因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如果勞工沒有保存薪資明細,可以聲請法官命雇主提出。

 

雇主應如何準備薪資明細?以達成勞資雙方各自目標

雇主需要精確記錄並向勞工報告工資的各個組成部分,包括工資總額、各專案支付金額、法定或約定的扣除項目和實際支付金額。

 

工資明細的提供可以是紙質形式、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以隨時獲取並列印的資料形式,以滿足不同的操作需求和偏好。

 

很多企業仍在操作玩弄法令的灰色地帶,而是明細內容究竟應如何記載,如果雇主拒絕說明(明確記載)的話,員工可利用此條規範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基本上勞動檢查員通常到公司都是會要求提供工資清冊,如果有違法之事項的話,裁罰是避免不了的事情,更不要論如果有高薪低報的狀況,隨之而來的裁罰更是會讓雇主得不償失。

 

關於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因此可利用上開過程,動態將薪資內容給予勞工知悉,除有有上開勞動法令之意義外,更重要是藉此作為勞動管理之一環,即對於雇主來說,自然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資源來準備和管理薪資明細,尤其是對於大型企業或員工數量較多的公司。

 

但法律永遠都是會有彈性的空間,『勞動管理』是薪資明細內容的重要一環,尤其,在法條上強制雇主一定要提供薪資條,更應積極提出,並藉此取得勞工同意,以免雙方未來發生糾紛,蓋雇主與勞工之間是有僱傭契約關係,基於誠信用原則,避免未來訴訟上不利益,雇主仍負有『薪資組成說明』之附隨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得要求雇主以收據、書面等方式向員工說明薪資的內容,雇主也可以藉由提出,要求員工同意上開內容,甚至可以給予特定之棄權效果。

 

綜上,通過規定工資明細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強化了勞動基準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市場的正義和公平。在勞資之間出現關於工資的爭議時,這些明細提供了解決爭議的基礎,減少了法律糾紛的可能性。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35條=勞動事件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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