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就業歧視,勞工該如何主張權益?

25 Dec, 2017

問題摘要: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在徵才過程中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這意味著雇主不應在徵才廣告或面試中表現出對特定群體的偏見或歧視。例如,限制應徵者的性別或年齡是一種就業歧視的表現。此外,要求求職者提供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資訊,如星座、血型等,也可能被認定為就業歧視,因為這些資訊與工作表現無關。

律師回答:

徵才要小心,徵才廣告不可有不實或是引人發生錯誤認知之情事,亦要注意避免廣告中有「就業歧視」之內容,就業服務法中的相關規定非常重要,它們確保了勞工在求職過程中的平等權利,並禁止雇主進行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制定規定來避免勞工遭到「就業歧視」,或是防止雇主有不合理要求的情況。保障勞工朋友在求職的過程或工作時,能享有相同的工作機會,或薪資、升遷、訓練機會等平等待遇。

 

就業歧視之定義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工作性質無關的因素: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在招聘過程中應保障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權,並禁止基於不相關的個人特徵進行就業歧視。

 

這包括不應該要求或考慮與工作性質無關的因素,如性別、年齡、婚姻狀態、家庭計劃、性傾向、宗教信仰等。這樣的法律規定旨在創造一個公平和無偏見的就業環境,讓所有求職者都有平等的機會根據其能力和適合度被評估和僱用。

 

法律規定之意旨,是要禁止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

 

另女性受職業上的歧視,如單身及禁止懷孕條款(結婚、懷孕、生育退職、解僱)、工資性別差別待遇、招募、任用、配置、升遷的性別差別待遇等,除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雇主或是事業單位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其中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包含中華民國國民,並包括合法可以在我國工作者,如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勞動部93年11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30204733號令)。

 

雇主設計招聘廣告和進行面試

雇主在設計招聘廣告和進行面試時應避免使用可能導致歧視的語言或條件。如果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遇到不合理的歧視對待,他們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申訴,或者向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尋求法律援助和補救措施。

 

雇主在徵才廣告或面試時,也要注意不得有任何「就業歧視」之問題。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立法理由中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

 

實務上,在徵才廣告上限制應徵者為一定性別或年齡是較常發生之就業歧視狀況,然而有些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要求求職人或受僱人提供星座、血型等資料,請命理師、星座、塔羅牌業者「神算」,但這與工作表現完全沒有相關,均可能被認定屬就業歧視之狀況。

 

勞工申訴途徑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涉及容貌歧視,已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3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工求職或受僱時,如遭遇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時,向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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