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案件,我們能為您作什麼?

09 Oct, 2016

問題摘要:

透過律師的專業協助,勞工在面對職業災害時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確保得到合理且公正的補償。對於雇主而言,合理遵守法律規定並提供應有的補償,不僅是法律責任,也有助於建立良好的勞雇關係,促進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

 

律師回答:

個案進行詳細評估與證據收集與整理

勞資發生職業災害時需要及時的法律諮詢和案件評估,因此,提供對職業災害相關法律的解釋及應用,包括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並對個案進行詳細評估。我們幫助勞工蒐集和整理事故現場的證據、醫療報告、目擊者證言等,以支持職業災害的賠償請求。

 

職業災害發生的證據

按勞動基準法第1項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可知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概念,似可援引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判決意旨可稽,是工人如在就業場所中因執行業務所受有之傷害,即係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因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致生死亡傷殘者,均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職業災害」。

 

損害及費用的證據

其中,無論雇主對於職業災害發生是否有過失者,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第61條第1項:「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勞工受有職業災害,在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之醫療期間,依法得請求雇主按月支付原領工資數額補償,而原領工資數額之計算,以受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參照),另職業災害所支出之必需醫療費用(諸如:掛號醫藥費、住院費),雇主亦需全額負擔,因此我們能注意相關法規細節,並協助您整理相關單據。

 

而如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已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則或應有注意義務者,則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又依民法第483-1條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及同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而賠償範圍可以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其他非醫療費用之必要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因之,損害賠償範圍較職業災補償為大。

 

勞工若因此得受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醫療給付、損害賠償,雇主得就上開勞保給付損害賠償數額主張抵充之,避免有勞工雙重得利之情事(勞基法第59條及同法第60條規定)。

 

針對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可否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實務間素有爭議,惟經最高法院89年4月25日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取否定說,即認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應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故雇主自無權再以本件職業災害事件係因勞工過失所造成,而有主張過失相抵拒絕負責之餘地,但是侵權行為責任則有與有過失責任之適用。我們能注意相關法規細節,減少雇主之不必要負擔。

 

我們協助您預估及請求損害賠償

若職業災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雇主,如雇主疏未對勞工施以必要安全教育訓練,如無明確告知並標示對於銑床機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不得使用手套,雇主顯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而有過失,初步處理應係儘快申請勞動檢查,以查明職業安全規則,以協助案件偵辦。

 

我們代表勞工與雇主或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和談判,爭取最佳的補償方案。我們提起訴訟與法庭代理,在必要時,代表勞工提起訴訟,並在法庭上爭取勞工的權益。

 

雇主對於職業災害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其中發生死亡、罹災人數在三人、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更於8小時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並得向勞政主管機關申訴(同法第39條規定)。

 

勞工除上開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外,亦得主張:

(一)民事部分:勞工得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要求雇主對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諸如:醫療過程往返計程車費、診斷證明書、看護費、營養品)為賠償,且勞工身體權受到有過失之雇主不法侵害,縱非財產上之損害,雇主仍須負擔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賠償責任。

 

(二)刑事部分: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能協助勞工得依此規定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而雇主亦能請律師協助釐清應負責之人,而非由負責人承擔責任。

 

我們協助您解決訴訟期間困境

我們指導勞工依法申請公傷病假,確保勞工在治療休養期間的勞動權益不受影響。並協助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事故傷病給付,並指導如何請求雇主補償不足部分。

 

在雇主未履行給付義務時,協助勞工向相關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我們幫助勞工申請訴訟補助,以緩解訴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經濟壓力。

 

勞工因職業災害顯然無法從事原有工作,自無繼續提供勞務之義務,建議勞工可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俾免遭雇主以曠職為由解雇,上開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內政部75年6月30日台(75)內勞字第四一九四四七號函釋參照)。且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在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亦不得終止契約。

 

請假期間勞工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事故傷病給付,得受領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數額,剩下不足部分再依法向雇主請求補償。如雇主不依法履行給付義務,勞工得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而有訴訟必要,各縣市均訂有「勞工職業災害訴訟補助實施辦法」,亦得依此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訴訟補助。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責任-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1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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