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差扣薪是否合法?
問題摘要:
雇主不能單方面扣除工資的法律原則,尤其是在涉及盤差損失的情況下。強調了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全額支付和禁止預扣罰金或賠償費的規定,並指出雇主應當依法行事,避免不合理的扣薪行為。同時,提供了勞工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並呼籲雇主採取更合理的方法來解決損失,以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般常見的問題,通常是受僱門市或專櫃,有些雇主自行制定規則將每個月的「盤點、盤差損失」都由門市人員共同分攤,並直接由薪水內扣除,當然公司會認為門市人員有義務看管公司資產,所應由門市人員共同分攤,但作勞工的話,公司不查明原因,也無法證明歸咎於個人責任,原因說不定是另一個店員惹出來的事,員工月薪才2、3萬,扣掉這個月盤差分攤一半,再加上工作時間又長,這個難題對於雇主及勞工均是難題。
因此,門市、專櫃人員工作,很辛苦,重新訓練員工也是很累,作雇主多為他們想一下,其實這種損失可以透過監視器發現及其他制度性方式分攤損失,千萬注意,沒有證據下,千萬不要加諸在勞工身上,甚至扣薪水,就算不在乎士氣,也要在乎法規。
雇主若想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任何費用,包括盤差損失,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本條立法理由揭示「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惟如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自行商定者,可從其規定。」,故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固非法所不許,惟其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難謂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揭櫫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無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參照)。
法定或約定扣除: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支付給勞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或勞雇雙方有明確的約定。
明確無爭議的規定:
扣除的原因、金額和責任歸屬必須是明確且無爭議的。如果存在任何疑問或爭議,雇主不能單方面扣除工資,而應通過地方主管機關協調或走司法途徑解決。
禁止預扣罰金或賠償費:
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先扣除勞工的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
如果雇主未遵循這些原則而擅自扣除工資,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違法,並可能面臨行政罰款。此外,如果雇主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規或合約,導致員工權益受到威脅,員工可以在知悉後30日內行使被迫辭職權,請求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賠償。
但是依法,即是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就是違法,可能會遭勞工局依同法第79條罰鍰的。況且,沒有事證可以證明勞工過失之情形,扣薪根本缺乏基礎,因此,其實雇主應另行提出訴訟並取得確定判決,始得主張抵銷。
勞工亦得以雇主作為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致令勞工權益之虞,可以在知悉起三十日內,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其實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也可以,被迫辭職權,向雇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之給付。 是以,總結而論,雇主要求盤差扣薪之作為,絕對有違法的爭議,勞工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訴,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而請求資遣費!其實雇主與其處罰,倒不如獎勵,以獎金方式,讓勞工更仔細作好份內的事情,動輒開罰,反而勞資關係緊張。
總之,勞動者應瞭解自己的權利,並在遭遇不公正的扣薪行為時,可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同時,雇主應採取更合理的措施來預防和處理盤差損失,如通過獎勵機制激勵員工,而非單方面懲罰,這樣能更有效地維護和諧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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