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沒有對自己身體好好照顧,雇主是否得以減免職業災害賠償責任?

29 Jan,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勞工因雇主指示工時過長,導致勞工發生過勞之職業災害,「過勞」本身就是勞工個人、外在環境及工作負擔互相影響所致,法律上,「過勞」作為一種「職業災害」而論,勞工必須因「過勞」而「導致」疾病或死亡之情形,此時雇主未依勞基法規定指示勞務,超過加班上限,固屬雇主之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責任,但此時勞工沒有好好照顧自己是否應減免雇主損害賠償,另職業災害補償,由於是雇主法定補償義務,不因勞工本身有過失而得主張過失相抵,損害賠償則不然,此時究竟如何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免雇主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本件過勞勞工是否與有過失,涉及民法第217條的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所兆:「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於裁量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或為完全免除時,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決定之。原審就蔡伯羌因其原有病症應為如何之因應照護,始盡自身健康管理之責,其之過失就系爭疾病之影響及程度為何,均未詳予調查審認,僅泛言蔡伯羌因自身健康管理疏失,就系爭疾病之擴大與有過失,審酌兩造之過失程度,及其過失對系爭疾病擴大原因力之強弱,逕減輕奇美醫院百分之六十五賠償責任,自有疏略。」足認勞工本有疾病,未提醒雇主或自身健康管理疏失均得作為雇主減免責任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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