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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請離職前,公司可以要求員工使用完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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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補休與休假皆為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因勞工提出離職而消滅。雇主若希望勞工離職前休畢補休,應有明確制度依據且取得勞工同意,否則勞工可選擇以補休折換加班費。若雇主片面安排補休,且未經勞工自願同意或未發給應得工資,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與32-1條之規定,勞工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勞動事件訴訟,請求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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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3個月,隨時都可提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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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依法享有隨時離職之權利,無須負擔法定預告義務,雇主不得以內部規定或勞動契約片面條款限制該自由,亦不得藉此為由拒發薪資或要求損害賠償。惟勞工應留意,若事前已與雇主合意某離職日期,則該約定可能構成契約約束,單方面提前離職恐致不當損害,應以誠信原則處理並妥善交接,以避免爭議。同時,勞工亦應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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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職,雇主卻說要再做10天才能走,是否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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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任職未滿三個月的勞工可依法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勞基法第16條預告義務限制,雇主若以書面約定要求提前十日預告,該條款亦可能因違法而無效。然離職不等於不負任何義務,勞工仍應誠信通知雇主並完成交接,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訟。雇主若欲主張損害賠償,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害與勞工未預告離職間有因果關係,否則無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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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3月想離職 這點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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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在工作未滿三個月期間,依法確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且不需負擔法定預告義務,但若曾明確承諾離職日並經雇主信賴,即產生契約拘束力,提前毀約可能構成對雇主權益之損害,法律上並無絕對免責空間。建議此種情況下,應主動與雇主協商說明變更原因,尋求共識解決,倘雇主仍堅持原約定或有求償之意圖,則應保留通訊紀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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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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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預告期間制度的設計乃平衡勞雇雙方權利義務的工具之一,雇主應確實履行通知義務並按時給付預告工資,不得假預告之名行即時解僱之實。預告期間內契約持續存在,勞工之年資、福利、工資給付並未中斷,勞雇雙方均應善盡義務,保障彼此權益。實務上亦建議雇主於預告通知書中,明示契約終止日與預告期間起迄,以利釐清權利義務,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