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詞彙-勞動契約
18 Nov, 2017
說明:
勞動契約即係所謂「勞基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一)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僱傭契約之成立,自應以以雇主對於勞工是否具有人格、經濟上、組織上之從屬性為判斷依據。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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