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法詞彙-勞動三權

01 Jan, 2020

說明:

所謂的「勞動三權」,即「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三者的總稱。相較於《勞動基準法》主要是處理「個別勞工」跟資方之間有關勞動權益的事項,「勞動三權」則屬於「集體權利」。

 

「團結權」,保障勞工自由組織工會、運作工會的權利,在我國據此訂有工會法規範工會的成立、組織、會員、財務、監督等問題。同時,勞工除了可以積極加入工會以外,也可以選擇消極不加入工會。

 

「團體協商權」,勞工可以透過工會與資方針對勞動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的權利,而就勞工的團體協商權,我國訂有團體協約法,明確化團體協商的協商方式、協商內容、協商結論的效力,及協商效力的期限等問題。

 

「爭議權」,即係「罷工權」,當有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可以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以罷工的手段組織集體行動抗議的權利。我國訂有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有關如何調解、仲裁、裁決與爭議行為的行使方式,及違法的罰則等。

 

相關法條:

工會法第1條規定: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團體協約法第1條規定: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規定: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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