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詞彙-雇主調查權

01 Jan, 2014

說明:

按勞工有違反工作規則或忠誠義務時,雇主基於維持企業紀律及經營運作,固有調查事實真相之權。惟按勞動契約乃民法僱傭契約之社會化,其架構仍築基於僱傭契約,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仍有民法第148 條規定之適用,亦即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並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再者,為保護勞工權益,防止雇主假藉行使調查權而以留職停薪名義,使勞工知難而退,而達非法解僱勞工目的。雇主行使調查權是否合法,自應以勞工所涉違反工作規定或忠誠義務之客觀事實是否重大已達應發動調查權程度,並應兼顧調查程序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依具体狀況而為綜合之判斷。又以行使調查權為由將勞工留職停薪屬於重大之懲戒處分,如未定期間,自難認係合理之懲戒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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