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詞彙-工作規則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03 Feb, 2018

說明: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勞動法上意義為何?關於此一原則乃係源於誠實信用原則,換言之,除非法律明定或個別契約具體約定外,排除雇主透過工作規則或人事規則之修正對於勞工實質上有不利益之行為。

 

此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自明:「按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係勞動契約之資方,固得因經營管理需要而變動攸關勞工勞動條件之工作或退休有關事項,但為保障較為弱勢之勞工權益,除法律明定或契約具體約定外,尚不得以勞工曾概括同意可由資方逕行變更工作或退休內容事項,遽謂資方所為不利勞工之相關事項變更,均毋庸取得勞工之同意。本件上訴人八十二年間修訂發布之退休辦法中,曾有第十二條之保留退休基數條款,明示為顧及員工既有權益,應保留服務已滿十五年以上員工依修正前辦法先行結算之退休基數,而被上訴人於斯時服務均已滿十五年,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依上訴人八十二年修訂發布之退休辦法計算被上訴人所得保留之退休基數,已屬被上訴人之既得權益,上訴人嗣後就此有利於勞工即被上訴人權益之退休條件變更,自應獲得被上訴人之同意,否則即與誠實信用有違。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148條規定: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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