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生理假,公司要給薪水嗎?公司可以扣薪嗎?如是計時工或計日工是否可以請生理假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部分工時勞工與全職人員在人身權與勞動基本權上無任何差異,唯在工時與薪資結構上具彈性與比例差異,請假制度應在比例基礎上確保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與其施行細則的立法目的,即在於透過制度性設計減輕女性於生理期間身心負擔,使其能在身體不適時獲得合理請假與工資保護,進一步促進性別平等與勞動尊嚴的實踐,不論是雇主、主管還是人資人員,皆應熟悉並落實相關規定,避免因認知錯誤或執行疏忽導致違法風險,而勞工亦應勇於依法請假與維權,共同營造一個兼具尊重、關懷與合法保障的友善職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體日數規定與工資計算原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天,一年總計12可請12次(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一日,全年上限為十二日,其中前三日不併入病假,雇主應發給半薪,自第四日起則併入病假計算,若當年度病假與生理假合計已達三十日上限,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假,因此生理假兼具病假性質與性別平權意涵。

 

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與其他病假天數若1年內合計不超過30天時,則受僱者於前述生理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予受僱者一半的工資。已超過30天時,受僱者仍得再向雇主請生理假,但雇主可不給付超過上述天數限制的生理假期間的工資(見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解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最多可請12日,而這項保障並未因勞工是全時或部分工時人員而有所差異,部分工時勞工同樣適用該法規定,因此女性兼職、打工族、臨時工等非正職人員亦享有每月一天的生理假權利,這代表雇主無論面對全職或兼職員工,都應等量給予法定生理假,並不得任意限制或拒絕給假,在請假單位上,雖部分工時勞工每日排班時數不一,仍以「一日」為請假單位的原則,亦即依據其當日原訂工作時數為基礎(勞動部於105年6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141號函釋)。

 

若當日排班6小時,則請生理假即為6小時,若排班8小時則為8小時,若當日未安排工作班表,則無假可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制度公平與操作彈性,同時考量女性在生理期可能出現的突發性不適,避免以時段切割造成申請與實施困難,當然雇主若願意提供更具彈性的時數請假模式,例如允許以2小時、3小時為單位使用生理假,作為福利措施或人性化管理方式,自無不可,只要不低於法令保障即可。

 

至於工資給付方面,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後段規定,生理假屬減半給薪之假別,亦即雇主需支付當日工資之半數給予請假員工,而部分工時勞工因其出勤日與工作時數不固定,工資計算即按其當日原班表所對應工資減半發給,若全年請生理假未逾3日者,則不併入病假計算,自第4日起即併入有薪病假30日上限之中,病假工資同樣為半薪,而病假總額亦依部分工時比例計算,例如正職勞工年病假30日者,每日8小時計算為240小時,若某兼職員工每週僅工作20小時,則其年病假上限應為(20÷40)×240=120小時,此亦適用於生理假併入病假後的病假總時數管控範圍。

 

另外在請假程序與文件要求部分,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雖允許雇主對某些假別(如產假、育嬰假)於必要時要求員工提出證明文件,但本條明確排除第14條生理假在外,代表雇主不得要求員工因請生理假提供醫療診斷證明、藥單、驗試紙等資料,勞動部早於民國80年即以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釋指出,女性勞工因生理因素請假,無庸提出醫療證明,此項見解至今未曾改變,亦獲後續法規修正與實務見解支持,因此雇主若仍要求女性員工提供證明文件,將違反法令,構成不當處分,輕者需面臨行政罰鍰,重者可能引發申訴或訴訟責任,實務中常見部分工時人員因職務定位不清或工時短少,被誤認為無請假權益,甚至被要求證明其身體狀況,這些作法已明確違法,不論員工每週上班5天或1天,只要其當日為原訂工作日,即享有同樣的法定生理假請假權利,此外雇主不得以生理假作為扣除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實施懲戒的理由,否則亦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並將面臨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甚至列入違法雇主公開名單。

 

因此在實務操作上,雇主應於人事管理制度、考勤系統與薪資計算模組中,充分設計部分工時勞工的請假別與計薪比例,避免因制度漏洞或認知不足導致違法風險,或直接捨棄固定工時,而是由勞工自行排定工時,並容許勞工不來上班,事前不用告知或請假,要來上班反而要事前告知雇主並取得同意,此時才有成立一日的勞動契約,不來上班就無勞動契約

 

而對勞工而言,則應明確知悉自身權益,在生理日確有不適致影響工作時,應依法向雇主行使請假權利,不需自我矮化或畏懼被懷疑請假動機,更無須提出與健康隱私相關之任何證明,若遭遇違法要求或不當處分,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保障自身身體與工作權益,最後提醒,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生理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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