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一直和勞工續簽定期契約,不讓勞工轉正職嗎?

22 Mar, 2018

問題摘要:

關於勞動契約類型和轉換的規定。勞基法的確對勞動契約的類型做了明確的區分,並針對不同類型的工作提供了相應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在實際應用中,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對於雇主和勞工都非常重要。雇主應該遵循法律規定,合理使用定期契約,並在轉換契約類型時遵守相關程序。勞工則應該瞭解自己的權利,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援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這些規範確保了勞工在工作場所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同時也有助於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促進勞動市場的健康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原則上為不定期契約,除有法定性質外,不得訂立定期勞動契約。此即依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我國勞基法以不定期契約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的原則,僅符合上述法定例外的情形可以簽訂定期契約,而且應實質認定勞工的工作類型是「繼續性」或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來決定如何適用,不得僅以勞資雙方簽訂定期契約即認為定期契約、而勞資亦不得自由約定簽訂定期契約,換言之,所簽訂契約的類型應依法而訂。勞基法中對於勞動契約的規範相當明確,其中對於契約的類型做了具體的區分和規定,以保護勞工的穩定就業和權益:

 

定期與不定期契約類型區分

這是勞基法推崇的標準形式,適用於繼續性的工作,即那些長期、持續且穩定的工作。除非有特殊情況,勞動契約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只在特定情況下適用,例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這些工作的共同特點是有明確的結束時間或特定的完成目標。

 

關於前揭定期勞動契約之工作內容定義,可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的情形

如果勞工在定期契約結束後繼續工作,且雇主未表達反對意見。如果在連續的勞動契約中,前後工作期間超過90天且間斷不超過30天,則這樣的連續定期契約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據此,勞工的工作內容是「繼續性的工作」便須訂立不定期契約,否則亦會自動視為不定期契約,簡單說就是公司一年到頭都需要有人做這個工作,不是針對特定專案計畫所新增的工作或季節性的工作。例如會計、總務、一般事務性的工作等都可歸類為繼續性工作,如果公司裡有正職勞工跟勞工做一樣的工作,那麼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應該可以被認定為是繼續性工作。如果工作內容是繼續性工作,雇主應該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雇用勞工成為正職勞工。 

 

法律對勞工的保護意在確保工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來規避提供勞工更為穩定的就業條件。

 

勞工轉正的可能性

即使在定期契約下工作,勞工仍有可能根據其工作性質和持續性,要求轉為不定期契約。這通常涉及證明工作實際上具有繼續性的特徵,而不僅僅是臨時或季節性的。

 

至於,勞工的工作內容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工作內容是臨時、專案性質或季節性的工作內容,在特定期間內就會結束的工作,那麼雇主與你簽訂定期契約可能就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是員工還是有可能可以轉為正職,亦即勞工真的是從事定期性工作,可以轉正職之情形,如果勞工其實一直在公司工作,該定期勞動契約應該被視為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此時符合上述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將自動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即使雇主有意規避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的可性很高,也就是利用續約期間超過30日的方式來訂定期契約,祇要實際上確實一直都持續在該公司工作,依法認定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因之,勞工保障自己權益,祇要勞工可以證明是從事繼續性工作的員工,即為不定期勞動契約,不因勞動契約期限屆至,勞工有在此公司繼續工作之意願,即使契約到期時契約並不因而終止,因為勞工依法已是不定期契約員工,無論雇主到期是否續約,應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契約(如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事由),勞工無需自行離職。

 

對於勞工而言,了解自己的契約類型和相關權利至關重要。在遇到合同到期或條件變更時,勞工應主動與雇主或法律顧問溝通,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於雇主,合理使用定期契約,並在需要轉變契約類型時,遵循法律規定進行,可避免法律糾紛並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透過這些規範,勞基法旨在創造一個公平且可持續的勞動環境,保障勞工在職場上的基本權利和職業安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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