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薪資,雇主可否以膳宿、實物抵充?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貨幣支付,若雇主希望以實物支付,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事前協商、勞動契約約定、合理估值及總額不低於基本工資。若雇主單方面決定以貨品或餐食抵薪,即屬違法扣薪行為,勞工可以透過協商、檢舉或法律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工資應以法定貨幣給付,除非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且符合習慣或業務性質,方得部分以實物給付;該實物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生活所需。雇主不得以公司產品、餐費或其他福利品抵充工資,若未經勞工同意或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即屬違法扣薪。勞工若遭遇此情,應依勞基法保障途徑請求補發差額並可檢舉處罰,以確保工資給付的正當性與生活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法體系下,工資的性質與給付方式是保障勞工生存權與工作報酬的重要核心,勞基法第22條第1項明確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換言之,工資原則上必須以新臺幣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貨品或福利品取代,但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基於行業習慣或工作性質,得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明確約定以「一部分」實物給付。這樣的例外條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其一,契約中明確約定;其二,屬於習慣或業務性質所需;其三,實物作價須公平合理且符合勞工生活所需。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以公司產品、庫存或餐食抵充薪資,不僅違反勞基法第22條的規範,也違反工資保障的基本原則。

 

有的公司會提供福利品(產品)給員工,或是公司提供餐食,而這些福利品、餐食都是有經濟上價值的,那雇主可不可以跟勞工主張說:「欸,現在公司財務不太好,但庫存的貨不少,貨就給你隨便搬,抵這個月的工資吧!」或是跟勞工說:「公司有提供午餐,每餐以60元計算,從月薪中相抵扣除。」是否合法呢?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貨幣給付,例外可約定以實物給付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資原則上應以法定貨幣給付,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外可約定以實物給付。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的給付原則上應該是以新臺幣支付,雇主不能隨意以實物來抵充工資,除非符合兩個條件:第一,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第二,僅能「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且必須符合「習慣或業務性質」。換言之,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用貨品或餐食來抵工資,而是必須事先經過勞工同意,且給付方式要符合合理性與公平性。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此函釋確立兩層保障,一方面承認勞雇契約中可約定部分實物給付,另一方面仍要求總報酬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確保勞工不因雇主主觀評價而被侵蝕報酬。舉例而言,若雇主提供員工宿舍或三餐膳食,並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每月膳宿費用折算為一定金額,該金額連同現金部分總計不低於基本工資者,即屬合法;反之,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便以公司產品、福利品、餐費等直接抵扣工資,即屬違法扣薪。再者,《勞動基準法》第26條進一步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條目的在於保障勞工能自由支配其工資,防止雇主以各種名義或內部制度侵蝕勞工所得。當雇主以「公司財務困難」為由,主張以庫存產品或公司貨抵薪,實質上乃是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工,既未經契約約定,也非屬業務性質必然,顯然違反工資貨幣給付原則。

 

此類情況下,即便雇主提供的產品具有市場價值,仍不得作為合法薪資給付,因為工資應以可自由流通的貨幣形式支付,使勞工能以之滿足生活必需,而非被迫接受難以變現或用途有限的實物。此外,實物給付若未公平作價,亦可能構成對勞工權益之侵害。例如雇主以高估餐費、住宿費的方式將其自薪資中抵扣,導致勞工實際所得低於基本工資,將觸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針對工資可否包括膳宿或實物的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87年4月13日台勞動二字第014421號函釋中表示:「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此函釋進一步確認,工資的一部分確實可以包含膳宿等實物給付,但前提是要有明確的契約約定,且總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然而,若雇主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為由,要求勞工以庫存貨品作為薪資抵扣,則明顯違反了上述規範。例如,某間公司可能會對員工說:「現在公司財務狀況不太好,但庫存的貨品不少,你可以拿貨品抵工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因為工資應當以貨幣支付,而不是單方面由雇主決定以貨品抵充。若公司確實希望部分薪資以貨品支付,則應事先與勞工達成協議,並確保實物的估值合理,而非隨意設定價格來損害勞工權益。

 

至於以公司提供餐食作為薪資扣抵的情況,則需要進一步檢視是否符合實物給付的條件。例如,公司提供免費午餐給員工,每餐價值60元,並試圖從月薪中扣除相應金額,這種做法是否合法?若這筆費用未經勞工同意,而是雇主單方面決定扣薪,則屬違法扣薪行為。即使公司欲將此部分計入工資,仍須確保勞工實際拿到的總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否則仍可能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範。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6條進一步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表示,即使公司在勞動契約內訂有相關扣薪條款,仍必須確保勞工能夠自由支配工資,而非被迫接受雇主單方面制定的薪資支付方式。例如,若公司未經勞工同意便逕自扣除「午餐費用」或「庫存貨品價值」,即屬於違法扣薪,勞工有權向主管機關檢舉,雇主將面臨9萬至45萬元的罰鍰。

 

所以法律規定工資(薪水)應以新臺幣給付,不可以逕以實物抵充,除非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而且不能全部用實物給付,僅能一部分,也須符合習慣或業務性質,不是隨隨便便可以用任何實物去抵充工資,而實物的價值計算也應該合理,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工資可包括膳宿、實物之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3日台勞動二字第014421號函釋:「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所以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工資一部分以膳宿、實物抵充,但膳宿、實物之作價加上貨幣給付之金額,若低於基本工資,仍然違法。

 

進一步來看,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應該尋找其他方式來改善經營,而非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例如,部分企業可能會透過發放員工購物折扣券、內部員工優惠等方式來鼓勵員工購買公司產品,但這些做法都應建立在「勞工自由選擇」的基礎上,而非透過強制抵薪的方式來規避工資支付義務。畢竟,工資的本質是勞工透過提供勞務所應獲得的報酬,而不是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時的財務緩衝工具。

 

此外,實務中也有雇主藉口「員工有拿公司產品使用」而主張可自薪資中扣款,或以公司內部消費抵工資,這類行為亦屬違法。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後的報酬,應由雇主負完全給付義務,任何以「消費」、「借支」等名目扣薪,若非依法定或契約約定,均違反工資保障原則。對勞工而言,若遇此情形,應保留相關證據(如薪資條、對話紀錄、扣薪明細),並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確保自身權益。

 

此時,勞工得依勞基法第79條第1款、第80條等規定檢舉,主管機關得命雇主補發差額,並可處9萬至45萬元罰鍰。另一方面,公司提供午餐或餐飲補助本質上屬「福利措施」,除非契約明定為工資之一部分,否則不得任意從薪資中扣抵。若公司提供免費午餐並聲稱「每餐價值60元」而逕行自薪資中扣除,因欠缺勞工同意,且未在契約中約定,即屬違法行為。反之,若於聘僱契約中明載「每月工資包含膳宿,餐食每餐折算60元」,且總額仍高於基本工資者,則屬合法。此區別關鍵在於「是否經勞工明示同意」與「是否低於基本工資」。

 

從立法目的觀之,勞基法第22條的工資貨幣給付原則,乃是為防止雇主以不公平的實物作價或藉口福利抵工資,剝奪勞工的報酬自由與生活自主。工資的本質是勞務交換的對價,而非公司財務運作或商品銷售的手段,雇主若因財務不佳而以貨抵薪,違背法律強制規定,除行政處罰外,勞工仍可依法主張未給付工資部分,並請求加付延滯利息。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法定貨幣給付(實物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0條)


瀏覽次數: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