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招募廣告是什麼?

08 Jul, 2025

問題摘要:

不實招募廣告不僅損及勞工權益,更可能造成企業法律風險與商譽損失,誠實揭示才是建立穩定雇傭關係與良好勞資互信的根本。政府主管機關也日益強化對招募行為之監督與裁罰,企業若仍輕忽此項規定而觸法,除面臨高額罰鍰與公告處分,亦將因求職者信任崩解而難以吸引優質人才。在勞動市場中,以誠信立足,方能長遠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求職者與雇主之間建立雇傭關係的初期,最關鍵的第一步就是「招募」。然而,若雇主在刊登徵才廣告時,提供與實際工作內容、待遇、條件不符之資訊,便可能構成「不實招募廣告」,不但傷害勞工權益,也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而遭受重罰。根據該法條,雇主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違反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不實廣告或揭示」,是指雇主或招聘單位為吸引求職者報名面試、應徵或進入職場,於徵才文案中發布不符實際之資訊,導致求職者基於錯誤認知而做出就業決定,進而構成對勞工權益的侵害。
 
不實內容可能包括工作地點與實際不同、職務名稱或內容經篡改、待遇福利條件誇大、工作時間與休假安排模糊甚至虛假、或未揭示附帶限制與績效條件。
 
例如,徵才文案標榜「月薪保底五萬元」,但實際須達成高額業績目標才可能領到,或需扣除多項考核、獎懲後才給付該數額,對求職人而言,若無明確揭示該條件,將產生重大誤導效果,構成廣告不實。又如某公司徵求「南部營運據點」職缺,卻於錄取後要求北上報到或長期出差,則也可能違反工作地點與條件一致原則。實務中亦有部分企業,於求才廣告中列舉多項優渥福利,如交通補助、三節獎金、年度旅遊、全薪病假等,但求職人實際入職後卻發現僅為不確定或選擇性提供,甚至完全不存在,若無事前明確揭示條件與限制,亦構成不實揭示。
 
部分雇主甚至以一個名義徵人,卻於實際任用時更換公司名稱或法人主體,例如A公司招募員工,實際卻簽訂B公司的勞動契約,即使二公司屬同一負責人,對勞工而言仍屬不同主體,可能涉及契約主體錯置與資訊不實,除觸犯就業服務法,尚可能引發勞動契約效力或勞保加保問題,導致後續糾紛不斷。
 
更有甚者,有企業於面試過程中未揭露與契約條款不一致之事項,例如告知可配合遠距上班,實際卻強制進辦公室,或在錄取後變更部門、調整薪資構成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應注意,根據勞動基準法與相關解釋,勞動條件屬於契約核心內容,任何變更皆應經雙方同意,企業不得以「公司內部調動」或「服從指揮」為由逕行變更,否則屬違法行為。
 
從法律風險管理角度出發,雇主在招募人力時,應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聘用條件一致,並於勞動契約中詳細列明工作地點、職務內容、薪資構成、試用期條件、獎金結構、加班與補休方式等核心條款,避免「模糊條件」導致日後勞資爭議。
 
同時,若有變更條件之必要,亦應由雙方書面確認,得以附加於勞動契約後之附表、補充條款或備忘錄,作為日後舉證依據。
 
實務中也常見到部分公司於錄取後提供「空白契約」或急促要求簽約,造成勞工未充分審閱條件,導致簽署後方發現條文與面試說明不符,甚至有與招募公告所述條件差距甚鉅之情形。
 
此時,雖勞工已簽署合約,仍可主張違反誠信原則與就業服務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調解。若雇主於面試中亦未如實揭示薪資結構、工作時數或雇主真實身份,即使勞工簽約,該契約仍可能因構成意思表示錯誤而具爭議性。
 
勞工如有不實招募遭遇,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公告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且得命限期改善。
 
另勞工亦可依民法主張因不實廣告致其信賴利益受損,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轉職費用、通勤費、時間成本等具體損失。勞動契約如屬詐欺或重大誤解所締結者,尚可主張撤銷或無效。為保障企業與勞工雙方權益,建議企業除自律訂定誠實徵才準則外,應加強人資主管與面試人員之法令教育,確保面試過程與招募資料所述內容一致,不誇大、不隱匿、不得提供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資訊。
 
同時應定期檢查公開之招募平台、職缺資訊及人力資源網站所揭示之內容,是否隨公司內部政策或待遇變動進行即時更新,以確保資訊之即時性與準確性。對於勞工而言,在面試或報到時,亦應細閱所有書面文件、契約內容與公司登記資訊,留意是否與原面試或徵才公告一致。
 
特別注意公司抬頭、工作地點、薪資結構等是否清楚列明,並保留徵才廣告截圖、面試紀錄與書面資料作為未來舉證之依據。一旦發現有廣告不實情事,應立即提出疑問,並可考慮拒絕簽約或報到,以避免進入不穩定或不信賴的工作環境。

-勞資-就業保護-不實招募廣告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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