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任職時希望不要加保勞健保,公司可以不保嗎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雇主與勞工間是否另有約定,亦無論勞工是否表示不願意加保,只要雇主僱用五人以上勞工且勞工符合年齡與職業類別條件,即須依法為其加保勞工保險,並不得因任何形式的切結、聲明、協議或補償而免除此一義務。此一制度的設計根本在於維護勞工的基本生活安全與社會保障體系的完整性,亦為現代勞動契約制度不可忽視的重要核心。對雇主而言,依法加保非但可避免違法風險,更是展現企業誠信與社會責任的必要作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任職時若主動表示不希望加保勞保與健保,雇主是否可以據此不辦理投保?這在實務上經常引發爭議。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答案是明確的:雇主不得因勞工主動要求不投保而免除加保義務。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在於為所有受僱者提供基本的社會安全保障,使其在遭遇職業災害、疾病、傷殘、老年或失業時,得以獲得補助與保護。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與第10條的規定,只要雇主屬於強制加保單位,便應自勞工到職之日起為其辦理加保。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義務」,不是雇主與勞工雙方得以協議變更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勞工自願聲明放棄加保,或雙方簽署所謂「切結書」、「津貼補償協議」等形式文件,其內容亦違反強行法規,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不足以免除雇主之法定責任。
 
實務中常見類似案例,例如近期一間公司內的老員工在任職期間未加保,後因欲請領資遣費而揚言向勞工局檢舉,雇主則辯稱是勞工當初入職時希望不要加保。這種情況一旦發生爭議,法律的明確性即顯得格外重要。對勞工而言,雇主未依法加保,將使其在遭遇風險時無法請領保險給付,嚴重損害其基本權益。
 
對雇主而言,除面臨行政處罰外,還可能因未投保導致勞工損害,需負擔全額賠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月投保薪資申報應由投保單位(雇主)向保險人(勞保局)辦理,無需知會勞工或取得其同意。
 
投保作業係雇主單方面應負的法律義務,與勞工的知情或同意與否無關。此一責任不可由勞工承擔或讓渡,也不得主張勞工同意不加保而免責。月投保薪資的申報與勞工無涉,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雇主不得藉口勞工同意不投保或未主動提醒為由,減輕或逃避其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更進一步指出:「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加保勞工保險,致勞工未能領取死亡給付,受有損害,自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案即為雇主未依法加保,導致勞工在事故後喪失應有給付權利而遭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損害。這類判決反映出法院對於保障勞工社會保險權利的高度重視與嚴格要求,也再次印證雇主加保義務為不可放棄之法律強制義務。
 
勞保與健保制度皆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支柱,具有保障全民基本生存與醫療權利的功能。為確保制度運作的普及與公平,相關法律便以「強制性」條文規範雇主責任,避免因私下協議而使部分勞工脫保或權益受損。若雇主因應勞工請求或出於配合之意未加保,即便事後以現金補貼方式替代保費,也無法補足勞保制度保障內容之欠缺,且不構成對法律義務的履行,進而衍生重大法律風險。
 
勞保制度下所提供的給付項目包括職災補償、生育津貼、老年給付、失能與死亡津貼等,均具有長期性與保障性,並非單以月薪補助便可等量替代。換言之,一旦勞工於未加保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死亡或失業等情況,雇主須就勞保未給付部分全數賠償,賠償金額動輒上百萬元以上,將使雇主面臨龐大經濟壓力與民事責任,甚者還可能因涉及不當管理而招致刑事責任。
 
部分雇主可能基於體恤或為節省費用,輕信勞工「自願不保」之主張而未加保,殊不知此舉既違法,亦無法對外抗辯。無論勞工是否具體要求、是否簽署切結,法律對雇主之加保義務不會因此改變。
 
雇主務必自勞工到職日起依法辦理加保,並留存相關加保資料作為日後證明,方可兼顧勞工保障與企業風險管理,避免因一時之錯誤決策而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勞保健保的保障不僅是對勞工的基本承諾,更是企業經營不可忽視的法定責任,務請各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規定,履行應有之法律義務,方為正途。
 
雇主對勞工辦理勞工保險的義務是法律強制所定,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規避、推託,更不得主張因勞工同意或要求不加保,即可免除法律責任即使雇主事後自行發放類似「勞保津貼」的金額予勞工,亦不構成對其法定投保義務的履行,更不能因此轉嫁給付保險保障責任給勞工本人。若因雇主未依法辦理勞保,導致勞工無法領取應有之保險給付,例如死亡給付、傷病補償等,雇主即須對該損害負起全部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
 
 
「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加保勞工保險,致被勞工未能領取死亡給付,受有損害,自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勞保制度中關於「月投保薪資」的申報作業,係由投保單位(即雇主)向保險人(即勞保局)申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該程序無須通知勞工,亦無需經勞工同意,因此此項申報義務完全為雇主之單方面法律責任。勞工對此既無參與或同意與否之餘地,理論上也無須承擔任何「共過失」的風險,若雇主因未投保導致勞工損害,不得主張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即不可以主張勞工自己同意不投保或疏忽提醒而減輕自身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
 
勞工因債務而遭執行命令,雇主同意不替勞工投保,表面上雖為體恤受執行命令之勞工,使勞工可保有其薪資收入、公司亦可節省保費負擔,但實際上卻是將公司置於極高度法律風險之中、亦無助於公司適法樽節人事成本。企業運作應以長期、穩定與降低風險為目標,建議雇主及人資夥伴們,切勿輕易規避勞保投保與勞退提繳義務,方屬正道。法律的規定,資方都是「應」為勞工加保勞保及健保,是無從選擇的,不會因為勞工一方說不要保就可以不保。當遇到這樣的勞工時,千萬不能心軟或為省那一個月幾千塊的保費,而不去替勞工保險。

-勞資-社保-投保爭議-切結不投保-勞工保險-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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