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五日的產檢假,是勞工當然權利嗎?

08 Jul, 2025

問題摘要:

產檢假並非勞工可任意運用的放假工具,而是為確保孕期女性安全完成必要醫療程序所設之法定權益,雇主雖不得無故拒絕,但依法享有合理審核權,並得視員工申請情況要求提出產檢事實證明;員工應善用此權利,切勿視為變相休假手段,否則不僅損及個人誠信,亦將破壞勞資互信基礎並導致整體制度信賴崩解。雙方在制度設計與實務操作上皆應秉持善意、配合與透明原則,落實產檢假保障之原旨,同時避免權利濫用與管理失衡造成不必要之勞資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連續五日請產檢假是否為勞工之當然權利,實際上並非無條件的絕對權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於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此條文的確明文保障受僱懷孕女性於妊娠期間有五日產前檢查假,並應給與工資。但問題的關鍵並非勞工是否享有此五日,而在於如何使用這五日、是否能一次請完、是否可無條件申請,以及雇主是否擁有相對之審查與管理權限。
 
首先,產檢假的使用前提在於「確有產檢事實與需求」,這點於勞動部104年發布之「勞動四字第1040130594號令」中已有明確說明,內容指出:「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意即產檢假並非放棄雇主一切管理權限的絕對假別,而是在保障勞工健康權益與母性保護前提下,仍須存有真實需求及可稽核之用途,亦即不得將產檢假作為個人休閒用途或濫用情況下提出請求。
 
實務上,有些懷孕勞工可能基於交通、醫療院所安排、產檢醫師時間等因素,集中安排連續數日接受產前評估、抽血、超音波、糖尿病篩檢等檢查,此種情況倘能提出合理證明,當然可申請連續請假。但若並無真實產檢安排,而僅為集中請假五日休息、旅遊、陪親友等非產檢事由,則雇主有權審酌情形並要求佐證,若未能提出者,則有權不予核准或將其改列為事假處理,並視情節追討多發工資或進行紀律懲處。
 
因此雖然法律給予五日產檢假,卻不代表員工可於任何時點、任何情形下請足五日甚至連續五日而無需任何佐證,否則不啻等同將產檢假變為無條件的全薪休假,違背法令設計保障母性健康之原意。更進一步分析,勞動部前述解釋函特別提到「半日為請假單位」,此點值得企業注意,亦即雇主不得以請假天數過短為由拒絕員工請產檢假半天,亦不應要求員工將檢查集中於特定日期或限於特定院所,但亦不能容許無產檢事實之濫用申請。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先由員工填報請假單,並載明預計產檢日期與機構,回公司後補附產檢證明文件如診斷書、醫療收據、門診紀錄等,若屬多日連續產檢亦應檢附相應多日之就診記錄或醫療院所安排文件,否則雇主有權就無正當證明之日數追回工資並改列事假。
 
就勞資雙方責任分配而言,企業若未訂立工作規則或人事制度對於產檢假申請程序與證明文件類型、補件期限、審查方式加以明定,則日後遇爭議時將陷於被動,故企業應於工作規則中明列產檢假請假方式、需附證明種類及期限、濫用時懲處原則等,以利管理與維權。
 
而對員工而言,產檢假雖為法定假別,仍應本於誠信原則正當使用,若刻意虛報、造假,或於明知無產檢需求而仍強行請假,甚至於請假期間從事非產檢相關活動並為他人所舉證者,企業亦可依工作規則對其進行警告、記過、扣薪、取消全勤等懲處,嚴重者甚至依法進行解僱程序。

-勞資-工時-請假-產檢假

(相關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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